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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05:22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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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4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参与式扶贫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实现财政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综合素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进程,加速农村贫困群众稳定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参与式扶贫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式扶贫是指以扶贫项目为载体,以贫困村为平台、以贫困群众为主体,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赋予贫困群众知情权、发言权,充分激发贫困群众的参与意愿、参与热情、参与动力;有效组织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扶贫项目开发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贫困群众自主脱贫、自我发展能力,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开发中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第三条 实施参与式扶贫的项目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要包括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开发项目以及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异地搬迁等;实施参与式扶贫的区域是自治区确定的分布在我市12县及雁山区109个乡(镇)中的286个贫困村。

第四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外资扶贫项目、社会组织扶贫项目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方案与职责



  第五条 实施参与式扶贫要以切实可行的方案为基础。县、村均要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参与式扶贫工作方案,明确各级职责。

  第六条 县扶贫部门制定的参与式扶贫方案,应包括实施范围、重点、目标、工作步骤、要求、服务管理、监测评估等。贫困村参与式扶贫方案要具体、可行,其内容包括:本村基本情况、贫困现状、目标任务、扶贫项目与资金公示、村民组织管理、监督、评估等。县制定方案,报市批复备案,村制定方案,由乡(镇)初审,报县批准与批复备案、公示。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贫困村参与式扶贫负总责。主要职责:落实整村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参与式扶贫实施方案,安排扶贫资金,指导项目实施,组织社会帮扶,提供社会服务,搞好参与式培训,抓好检查监测,挖掘和培育典型等。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贫困村参与式扶贫的主要职责是: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按参与式扶贫方案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并经常指导、检查落实情况;抓好对贫困村群众的培训,协助贫困村项目功能组织处理矛盾纠纷,按照上级的要求,审核、汇总和上报贫困村参与式扶贫开发的各种基本数据。

  第九条 村委会主要职责:组织召开群众大会、村民小组会、村委会确定通过参与式扶贫实施方案,确立申报项目、选举产生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监督小组、财务管理小组或村民理事会等项目功能组织。协助项目功能组织抓好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工作,引导农户自愿投入资金、劳力,配套扶贫项目,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负责单据汇总、核定、上报和报帐;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和向全体村民公布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村支书和村主任是实施参与式扶贫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本着足额配套、量力而行、列入预算、增加投入的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每年初按上一年度本县分配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3%-5%的比例,从县(区)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式扶贫的实施与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公示、实施、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依据十年规划项目库内的项目,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选择排序,初步决定年度要上报和要做的项目。会后,村民代表和组长向全体村民通报会议内容,征求群众意见;再次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会议,集中群众意见,最后确定申报的项目。按照既定统一格式填报项目规划申报表,报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立项, 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项目点所在乡/镇申报的项目,依照上级扶贫系统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及时上报争取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所申报的项目一经批复,县(区)扶贫办应及时将项目批复情况以文件形式下发到项目点所在的乡(镇),并用协议的形式将项目移交给村委,协议明确村委与县扶贫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责任以及行为、工作范围等,由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通报项目批复情况。同时将项目直接交给项目覆盖区,并要求村委与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将项目名称、规模、资金、实施和验收时间按既定格式张榜公布,同时以口头形式传达到项目区全体群众。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财政扶贫资金的道路建设项目、饮水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资金量比较小,也可采取邀标、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需招标,项目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代表和村民代表要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参加招投标的单位达到3个以上投标方算有效。产业开发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数额较小的由县(区)扶贫办、乡(镇)干部、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联合选购。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成立项目功能组织。由村委组织项目覆盖区群众召开会议讨论(会员人数、标准、妇女比例等)选举产生相应的项目实施小组、监督小组和财务管理小组,明确小组职责,进行人员分工。

  (二)培训。县(区)扶贫办负责对各项目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村委干部集中进行参与理念和项目手法培训。乡(镇)、村委负责对项目覆盖区实施小组、监督小组成员和群众进行培训。

  (三)制定实施方案。由项目点所在乡(镇)、村委协助项目实施小组组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决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实施计划、办法、纠纷处理、山林水利关系协调、集资、投工投劳等,制定物资保管、财务、会议、监督制度和项目后续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由项目实施小组按照制定的方案、制度组织群众实施项目,县(区)扶贫办、项目点所在乡(镇)政府、村委引导、协助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和《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1﹞141号)之规定,坚持社区支配,合理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报帐制度。

  (二)报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采用实施小组、监督小组组长、县扶贫办分别签字的程序进行。

  (三)扶贫资金的结算办法。对于投入数额较小的项目,采取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对于投入数额较大的项目,实行分期报帐、分期支付的办法,项目竣工经过群众和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终期结算。

  (四)财政报帐需提供的资料。项目立项批准书、项目实施计划书、报帐申请单、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费用支出明细和有效的支出凭证等。

(五)项目资金公示。项目资金必须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公开、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资金的情况、开支情况、节余情况等。特别是要求公布到细目,不能笼统了事。资金使用情况公布3天后,80%以上群众无异议,方可申请检查验收、报帐。资金使用的原始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小组长、监督小组长和一名群众代表签字,方可作为报帐的依据。

(六)责任追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从市到县(区)要建立健全贫困村扶贫资金和项目监测与评估网络,全面跟踪贫困村参与式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要成立由市、县、乡、村干部和贫困村贫困群众组成的监测与评估小组,对扶贫项目开发的效率、效益和可持续三方面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八条 参与式扶贫的监测应做到贫困村屯屯参与、户户参与。村(屯)要围绕整村推进目标任务包括人均收入、基础设施建设(屯级道路、人畜饮水、沼气池、茅草房改造等)、产业开发、培训等情况制成《整村推进目标监测表》,每年年底由村委会填写逐级汇总上报。贫困农户要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种养项目效益等填写《整村推进农户监测表》,每年年底由农户自填,各自然屯监督员进行统计,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验收。项目评估验收分为阶段性和终期评估、验收。各乡镇、村委要协助项目实施小组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阶段性评估验收由村委、项目实施小组申请县(区)扶贫办、乡/镇政府进行评估验收,并作为报账的依据。终期评估验收由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村委、项目实施小组和群众代表组成评估验收小组在项目覆盖区群众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不过关则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一次对贫困村参与式扶贫实施管理工作全面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将监测评估与检查情况,通报给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参与式扶贫开发管理工作做得好、成效明显的县和贫困村,在资金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参与式扶贫管理工作组织不力,弄虚作假、只搞形式参与,实质不赋权,致使群众积极性不高,项目进展缓慢和效益差的县、贫困村要通报批评,并建议自治区扶贫办调减有关县(区)、贫困村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总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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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部分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厅体法字[2002]600号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沿海主要港口,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部属各单位:

根据交通部《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1996年、1998年部分已获得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企业,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复测和办理复验手续的产品(技术),其“公布证书”(名单附后)予以废止。

特此公布。

附件:废止的“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废止 公布证书 通知


抄 送 :北京汽车运输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原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北京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重庆监测站(原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重庆监测站)、云南(高原)监测站(原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云南(高原)监测站),中交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武汉水运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汽车节能》编辑部、《船舶节能》编辑部。



附件:
废止的“汽车船舶节能产品

(技术)公布证书”目录 序 号 名称/型号/牌号 公布证号 生产企业
1 汽车节能降污排气管(ZGH92型) 交节能证复(96)005号 湖北省利川市车辆配套厂
2 汽车旋风增压器(KC及KI系列) 交节能证(96)012号 北京高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 KZ—lX汽车化油器泵膜式节油器 交节能证(96)013号 襄樊市一汽运节能产品开发公司
4 XJ系列旋流式消音净化节油器 交节能证(96)014号 宝鸡市节能净化设备厂
5 HQD一3C霍尔电脑无触点汽车点火器 交节能证(96)015号 郑州豫星科工农贸公司
6 WGD无触点高能点火装置 交节能证(96)016号 浙江金华天龙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7 超灵霸减摩抗磨节能型添加(CLB01) 交节能证(96)018号 北京市超灵霸高级润滑油添加剂
8 节能减摩王润滑油(驰凯牌) 交节能证(96)019号 青岛飞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 天力燃油助燃剂(TL一 001汽油型) 交节能证(96)020号 哈尔滨市天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JTHl02型强制怠速节油装置 交节能证(96)22号 福建省晋江晋通实业公司



序 号 名称/型号/牌号 公布证号 生产企业
11 奥林牌新型活塞环(节能型) 交节能证(96)023号 广西中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2 三杉牌QZ—A型汽油增效剂 交节能证(98复)001号 沈阳三山精细化工厂、沈阳三叶实业有限公司
13 安达牌AW一1型抗磨节能润滑油添加剂 交节能证(98复)009号 株州选矿药剂厂
14 ENVIRONMENTAL(环保)————依宝节油器 交节能证(98复)010号 广东三水市华鸿磁电有限公司
15 强化燃油增能器(NZ型) 交节能证(98复)011号 包头市德华新产品开发研究所
16 “豪发”Hi8金属润滑添加剂(润滑油添加剂) 交节能证(98复)017号 广东东莞市德通实业有限公司
17 SNJ一1型汽车净化节油器 交节能证(98)024号 南京东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18 剑云牌JS—A型高效节油净化器 交节能证(98)025号 江苏省丹阳市云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19 QJ一Ⅱ一NQR型载体式节油增动净化器 交节能证(98)028号 辽宁省华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 QJ一Ⅱ一NCR型载体式节油增动净化器 交节能证(98)029号 辽宁省华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 WB一1(武斌)溢流式高效节油净化器 交节能证(98)030号 北京武氏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2 MH--05型号氢发生器 交节能证(98)031号 深圳市永大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3 X—1R(马力精)润滑油添加剂 交节能证(98)032号 珠海华枫石油化工公司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随着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一些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利用其资金、设备、技术和资料,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新兴学科建设,推动产、学、研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合作的效益,加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是一项政策性、涉外性很强的工作,应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保守机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高等学校要切实重视与外国公司的科技合作,应加强领导,完善管理,建立由校领导负责、外事部门协调、科研管理部门具体管理的运作机制。与外国公司合作,应有懂法律、懂技术、懂管理、懂外语的各类人员,应从思想上、业务上加强对参与合作的相关人员的培养和教育。
三、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开展科技合作,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原则签定合作协议,协议除应包括合同的法定内容外,还应包括合作的宗旨、项目和资金(或设备、无形资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的法律、论文的发表、知识产权的处理、成果
的转让与纠纷仲裁、违约的责任等项内容。
四、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外国公司捐赠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对外国公司捐赠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评估。
五、高等学校在与外国公司合作中,要切实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合作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知识产权以及通过竞赛、培训等形式产生的知识产权等,要依据我国法律、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本着保护我方权益,兼顾合作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协商,合理解决。
六、高等学校在合作中使用、转让有关知识产权应严格依法进行,并应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审查、监督机制。对与外国公司合作中开发的科研成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积极促进成果的转化。向外国公司转让双方合作开发的科研成果应有严格的审查、审
批程序。
七、对外国公司提供的奖学金、奖教金和奖研金要加强管理和统筹使用、安排。外国公司提供的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以及面向多所高校的奖学金等,应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200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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