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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19:42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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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文号】商援发〔2008〕285号


各有关工程监理企业:

  为适应新形势下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援外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提高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水平,特制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请径与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特此通知

  取费标准的具体规定和通知文件扫描件请参看以下两个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内部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商务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施工监理取费原则

第一条 在我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及其它财政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是指施工监理企业受商务部的委托,提供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规模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
第三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在参照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贯彻“总体接轨、简化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结合援外工作的特点,充分兼顾国外现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和国内相关工作环节监督检查的特殊要求。

第二章 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第一节 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第五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分档定额计费,并根据受援国类别参照“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计取驻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国外津贴、战乱补贴以及国际旅费(含中转)的方法计算收费。
第六条 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监理取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式一:
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定额取费+驻现场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费用、国外津贴、战乱补贴+国际旅费(含中转费)
公式二:
施工监理定额取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第七条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实际投资总额作为计费额,通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作为施工监理费取费基价的实际投资总额,是指完成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全部建设任务所需实际工程投资额(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预备费、设备购置费(如有)和联合试运转费(如有)五项)。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第八条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取施工监理服务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第九条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第十条 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商务部和施工监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指需要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甲级监理资质的项目),经批准,商务部可委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并可委托其中一个施工监理企业为该成套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并按照各施工监理企业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5%为该施工监理企业计取总体协调费。
第十二条 驻现场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国外津贴和战乱补贴费用按照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工程师的国际旅费,其中:国际机票据实核定;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往返中转最多不超过6天、非洲及拉美国家往返中转最多不超过8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按照财行字[2001]73号文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提供短期服务(不超过3个月(含))的施工监理人员,根据施工监理人员的级别和实际工作时间,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附表四)计取服务费。

第二节 施工监理小组的现场条件
第十五条 商务部委托施工单位在项目临时设施中为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提供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并配套必要的家具;提供交通服务,保证施工监理因公使用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办公用房单独设立附带传真功能的办公电话。施工监理因公使用电话,施工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负责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日常维修。上述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纳入施工合同总价独立费项下。
第十六条 除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现场条件外,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的其他个人开支或因公开支应当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或变相接受施工单位的额外支付、奖金或补贴;确需委托施工单位代办的事项,必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现场生活条件独立的援外项目,监理工程师在国外的住宿和交通所需费用可由商务部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企业包干使用,不按上述第六条规定的监理取费执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仍由施工单位代为准备,所需费用纳入施工合同独立费项下。具体办法另行拟订。

第三节 施工监理费的调整
第十八条 援外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商务部决定取消部分施工内容时,该部分施工监理取费应予以核减;商务部决定中断或终止项目实施时,应按中断或终止时施工监理实际完成的监理任务工作量与其办理监理费结算。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监理总承包企业可申请增补监理费:
1、 经批准的工程内容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监理范围增减且涉及的费用调整超过工程直接费的5%;
2、 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商务部主动要求增派施工监理工程师;
3、 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施工监理现场工作总人月超出项目约定的派遣计划总人月10%(含)以上。

第三章 施工监理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经济责任

第一节 施工监理企业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对所监理的成套项目(以下简称监理项目)有以下职责:
1、与商务部签订监理合同,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对监理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2、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监理组织机构,选派合格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并为所派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3、监督、监控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设计要求采购合格的设备材料,严格审核和控制项目的设计变更。
4、定期向商务部报送监理简报。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监理费涵盖监理企业以下国内职责:
1、办理人身保险,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岗前培训并参加面试,办理现场施工监理企业员护照、签证、体检等出国手续的费用,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技术服务补贴;
2、履行合同规定的国内监理工作,包括国内工程例会、进行施工材料国内监控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如国内差旅费等;
3、参加施工前图纸会审和项目设计交底并自行承担费用,
4、办理项目保修阶段缺陷调查、修复方案审核和监督实施
5、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

第二节 施工监理工程师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和对外实施合同、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部任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实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该独立、公正、公平地做好本职工作。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按合同与规范办事。
2、实事求是,以技术数据和记录为依据。
3、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4、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5、以科学、公正、客观、依法的态度处理问题与争端。
6、指导与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监理工程师消极怠工、拖延签认等不作为行为;严禁监理工程师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第三节 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商务部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商务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2000]外经贸援发169号文附件三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200000 2712.5
1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15 800000 8658.4
16 1000000 10390.1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 0.9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2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 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0.8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1.0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9
附表三 工程复杂程度表
1矿山采选工程
1.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1.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1.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2. 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井工程;3. 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长<500m;4. 矿田地形为I、II类,煤层赋存条件属I、II类,可采煤层2层及以下,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单一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5.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程;6. 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山坡与深凹露天矿;7. 矿石品种单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风井条数<4条的矿井工程。
I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2. 低瓦斯、偶见少量岩浆岩、自然发火倾向小的矿井工程;3. 300m≤立井筒垂深<800m,5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4. 矿田地形为Ⅲ类及以上,煤层赋存条件属Ⅲ类,煤层结构复杂,可采煤层多于2层,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综合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5. 有两种矿石品种,主、副、风井条数≥4条,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矿井工程;6. 两种以上开拓运输方式,多采场的露天矿;7. 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深凹露天矿;8. 采金工程。
II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2. 水患严重、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工程;3. 地压大,地温局部偏高,煤尘具爆炸性,高瓦斯矿井,煤层及瓦斯突出的矿井工程;4. 立井筒垂深≥大于8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5. 开采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6. 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7. 铀矿采矿工程。


1.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新建筛选厂(车间)工程;2. 处理易选矿石,单一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级 1. 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工程;2.两种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I级 1. 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水煤浆制备及燃烧应用工程; 2. 两种以上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2加工冶炼工程
2.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2.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一般机械辅机及配套厂工程;2. 船舶辅机及配套厂,船舶普航仪器厂,吊车道工程;3. 防化民爆工程、光电工程4. 文体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金属制品厂工程;5. 针织、服装厂工程;6. 小型林产加工工程;7. 小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一般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程;8. 普通水泥、砖瓦水泥制品厂工程;9. 一般简单加工及冶炼辅助单体工程和单体附属工程;10. 小型、技术简单的建筑铝材、铜材加工及配套工程。
II级 1. 试验站(室),试车台,计量检测站,自动化立体和多层仓库工程,动力、空分等站房工程;2. 造船厂,修船厂,坞修车间,船台滑道,船模试验水池,海洋开发工程设备厂,水声设备及水中兵器厂工程;3. 坦克装甲车车辆、枪炮工程;4. 航空装配厂、维修厂、辅机厂,航空、航天试验测试及零部件厂,航天产品部装厂工程;5. 电子整机及基础产品项目工程,显示器件项目工程; 6. 食品发酵烟草工程,制糖工程,制盐及盐化工工程、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工程、家电及日用机械工程,日用硅酸盐工程;7. 纺织工程;8. 林产加工工程;9. 商物粮加工工程;10. <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普通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特种陶瓷生产线工程,新型建筑材料工程;11. 焦化、耐火材料、烧结球团及辅助、加工和配套工程,有色、钢铁冶炼等辅助、加工和配套工程。
III级 1. 机械主机制造厂工程;2. 船舶工业特种涂装车间,干船坞工程;3. 火炸药及火工品工程、弹箭引信工程;4. 航空主机厂、航天产品总装厂工程;5. 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电子特种环境工程,电子系统工程;6. 核燃料元/组件、铀浓缩、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7. 制浆造纸工程、日用化工工程;8. 印染工程;9.≥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浮法玻璃生产线;10. 有色、钢铁冶炼(含连铸)工程,轧钢工程。

3石油化工工程
3.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3.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油气田井口装置和内部集输管线,油气计量站、接转站等场站、总容积<50000m³ 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工程;2. 平原微丘陵地区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中间场站工程;3. 无机盐、橡胶制品、混配肥工程;4. 石油化工工程的辅助生产设施和公用工程。
II级 1. 油气田原油脱水转油站、油气水联合处理站、总容积≥50000 m³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天然气处理和轻烃回收厂站,三次采油回注水处理工程,硫磺回收及下游装置,稠油及三次采油联合处理站,油气田天然气液化及提氦、地下储气库;2. 山区沼泽地带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首站、末站、压气站、调度中心工程;3. 500万吨/年以下的常减压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丁烯氧化脱氢、MTBE、丁二烯抽提、乙腈生产装置工程;4. 磷肥、农药、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纤工程;5. 医药工程;6. 冷冻、脱盐、联合控制室、中高压热力站、环境监测、工业监视、三级污水处理工程。
III级 1. 海上油气田工程;2. 长输管道的穿跨越工程;3. 500万吨/年以上的常减压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芳烃抽提、芳烃(PX),乙烯、精对苯二甲酸等单体原料,合成材料,LPG、LNG低温储存运输设施工程;4. 合成氨、制酸、制碱、复合肥、火化工、煤化工工程;5. 核化工、放射性药品工程。
4 水利电力工程
4.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4.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4.2.1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燃气轮机发电工程,50MW及以下供热机组发电工程;2. 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的送电、变电工程;3. 最大坝高<70m,边坡高度<50m,基础处理深度<20m的水库水电工程;4. 施工明渠导流建筑物与土石围堰;5. 总装机容量<50MW的水电工程;6. 单洞长度<1km的隧洞;7. 无特殊环保要求。
II级 1. 单机容量300MW~600MW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单机容量50MW以上供热机组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工程(可再生能源、风电、潮汐等) ;2. 电压等级330KV的送电、变电工程;3. 70m≤最大坝高<100m或1000万m3≤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4. 地下洞室的跨度<15m,50m≤边坡高度<100m ,20 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5. 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6. 50 MW≤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电工程;7. 1km≤单洞长度<4km的隧洞;8. 工程位于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较高的环保要求。
III级 1. 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2. 换流站工程,电压等级≥500kV送电、变电工程;3. 核能工程;4. 最大坝高≥100 m或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5. 地下洞室的跨度≥15m,边坡高度≥100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6. 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7. 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库水电工程;8. 单洞长度≥4km的水工隧洞;9. 工程位于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特殊的环保要求。



4.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流量<15m3/s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2. 堤防等级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3. 灌区田间工程;4. 水土保持工程。
II级 1. 15m3/s≤流量<25m3/s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2. 引调水工程中的建筑物工程;3.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4. 堤防等级III、I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III级 1. 流量≥25m3/s的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2.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建筑物工程;3 堤防等级I、II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4. 护岸、防波堤、围堰、人工岛、围垦工程,城镇防洪、河口整治工程。

5 交通运输工程
5.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5.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5.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Ⅱ、Ⅲ、Ⅳ级铁路
II级 1. 时速200KM客货共线;2. Ⅰ级铁路;3. 货运专线;4. 独立特大桥;5. 独立隧道
III级 1. 客运专线;2. 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

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
2.复杂等级Ⅱ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

5.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三级、四级公路及相应的机电工程;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机电工程。
II级 1.一级公路、二级公路;2.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3.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工程。
III级 1.高速公路工程;2.城市地铁、轻轨;3.客(货)运索道工程。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Ⅱ、Ⅲ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和1.26。

5.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总长<1000m 或单孔跨径<150 m的公路桥梁;2.长度<1000m的隧道工程;3.人行天桥、涵洞工程。
II级 1.总长≥1000m或150 m≤单孔跨径<250 m的公路桥梁;2.1000m≤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3城市桥梁、分离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工程。
III级 1.主跨≥250m拱桥,单跨≥25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m斜拉桥,≥800m悬索桥;2.连拱隧道、水底隧道、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3.城市互通式立交桥。





5.2.4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t级,航道<5000t级;2.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码头、航道整治、船闸<100t级;3.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坞、舾装码头<3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1000t;4. 各类疏浚、吹填、造陆工程。
I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1000t级≤码头<10000t级,5000 t级≤航道<30000 t级,护岸、引堤、防波堤等建筑物;2. 油、气等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3.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100t级≤码头<1000t级,100t级≤航道整治<1000 t级,1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300t级;4.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3000t级≤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 1000t≤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
II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0t级,航道≥30000 t级;2. 油、气等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3.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码头、航道整治≥10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300t级;4. 航运(电)枢纽工程;5.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6.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5.2.5 民用机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3C及以下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项目单一或规模较小工程);
II级 4C、4D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中等规模工程);
III级 4E及以上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大型综合工程含配套措施)。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6 建筑市政工程
6.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电、电信工程。
6.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6.2.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2.跨度<24m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3.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4.高度<70m的高耸构筑物。
II级 1.24m≤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2.24m≤跨度<36m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3.高度≥24m的住宅工程;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5.装饰、装修工程; 6.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7.70m≤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
III级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2.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3.防护级别为四级以上的人防工程;4.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


6.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2. 小区内燃气管道工程;3. 小区供热管网工程,<2MW的小型换热站工程;4. 小型垃圾中转站,简易堆肥工程。
II级 1. 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3m³/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2. 城市中、低压燃气管网(站),<1000 m³液化气贮灌场(站);3. 锅炉房,城市供热管网工程,≥2MW换热站工程;4. ≥100t/日的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工程;5. 园林绿化工程
III级 1. ≥3m³/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2. 城市高压燃气管网(站),≥1000 m³液化气贮灌场(站);3. 垃圾焚烧工程;4. 海底排污管线,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6.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 广播2套及以下,电视3套及以下)工程;2. 中短波发射台(中波单机功率P<1KW,短波单机功率P<50KW)工程;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单机功率P<1KW)工程;4. 广播电视收测台设备工程;三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I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3~5套,电视4~6套)工程;2. 中短波发射台(中波单机功率1KW≤P<20KW,短波单机功率50KW≤P<150KW)工程;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1KW≤P<10KW,塔高<200m)工程;4.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工程;二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5. 电声设备、演播厅、录(播)音馆、摄影棚设备工程;6.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设备工程;7. 电信工程
II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6套以上,电视7套以上)工程;2. 中短波发射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20KW,短波单机功率P≥150KW)工程;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10KW,塔高≥200m)工程;4. 一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7 农业林业工程
7.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7.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四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元)
一、高级专家 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800
四、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600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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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推广和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规划、指导、监督、服务”的原则,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机械产业化。
第五条 市、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教育与投入
第六条 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七条 农业机械化学校应当具备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结合农业机械化进程培训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各类农业机械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 在评定农业机械的科研、推广与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培训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稳定。未经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机构性质和财产管理关系。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化的资金和事业经费应逐年增加,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推广和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更新。
第十一条 报废、转让由国家投资购置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应当报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发展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立专业经济技术服务机构,完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鼓励单位和个人自办服务实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增强活力的原则,开展及时、高效、优质的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农村基层的事业单位,由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人由乡镇提名,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五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附属企业的资产,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
第十六条 鼓励农业劳动者及村、社自办或联办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经营实体,对其购置适用于本地区的农业机械,各级政府可安排资金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行股份合作制,对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给予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机关和单位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摊派,农业机械经营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农业机械拥有者,在完成本辖区作业同时,开展大型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个体协会自主开展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个体协会组织化程度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拥有者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其作业质量必须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标准。作业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返工重作或减收服务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的安排,有权统一调集农业机械进行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结束后,由当地政府给予农业机械所有者相应补偿。

第四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销售、推广和农业机械的作业服务进行行业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者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
第二十五条 凡购置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农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和有关证件。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依照前款规定领取牌照和证件的农用动力机械、运输机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凡驾驶、操作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农用动力机械、运输机械的人员,应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
对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农用运输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工作,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确需改装、改型的,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对农业机械新产品进行试验鉴定,并对销售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进行质量检验。
对农业机械实行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须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方可承担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经营、维修业户,应当按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级别挂牌经营,不得超越范围和级别经营、维修农业机械。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上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归还被侵占或调拨的资产,逾期不归还的,追缴被侵占或调拨的资产,并提请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驾驶证和操作证的处罚,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摊派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党委宣传部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9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宝贵经验总结,是新的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行动指南,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联系实际、务求实效,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各项工作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动力,推动学校各项工作。

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同开展庆祝建国60周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学校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同推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确保学习教育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机遇。学习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工作当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妥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精心组织,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精心筹划,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将全会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广大党员、群众中去。

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在本学期内就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一到两个专题的集中学习,各系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也要尽快安排时间进行集中专题学习。

党委宣传部负责提供有关学习材料和辅导材料,并统筹全校教职工的学习活动;人文社科系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学生的学习活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结合课程调整,积极进行理论学习研究,精心备课,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十七届四中全会有关内容精髓进教案、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和部署好本单位教职工的学习。结合党委宣传部下发的学习材料,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的学习方案,积极组织本单位教职工,通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主题报告会、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全会精神的学习活动。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开展学习活动的同时,还要做好学习活动经验的总结,及时掌握学习情况、推广经验,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党委宣传部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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