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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1:06:26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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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推进力度,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的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严格考核程序,公开公平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性,促进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
  二、考核对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对象为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有税收协作配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公安、财政、经贸、建设、外经贸、教育、民政、质监、交通、公路、水利、物价、工商、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卫生、房管等。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内容分为责任落实、信息传送、协作控管三项具体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责任落实(30分)
  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部门的综合治税责任,明确承办机构和办事人员,并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1.部门内要有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没有分管领导的扣5分;
  2.部门内要明确1名信息员,负责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收集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未明确信息员的扣5分。
  3.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有关综合治税的联席会议或培训活动,缺席一次扣3分。
  (二)信息传送(50分)
  信息员依照要求按时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向税务部门传送,涉税信息资料要完整,内容真实。
  1.信息传送标准
  (1)超过规定的期限传送信息资料的,出现一次扣2分;未按规定期限传送的,出现一次扣5分;
  (2)涉税信息资料项目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
  2.信息传送内容
  (1)经贸、外经贸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分别传送分单位、分项目的建设项目计划信息、技术改造投资信息、外商投资及各种技术使用权的转让信息。
  (2)质监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更等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3)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
  (4)交通、公路、水利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初传送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或收到上级下达投资项目计划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信息。
  (5)物价部门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许可证发放等信息。
  (6)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8)教育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登记信息;外籍教师登记信息。
  (9)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劳服企业年检信息、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信息。
  (10)建设部门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工程招标项目资料,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传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以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11)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等情况。
  (12)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13)公安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入境信息,车辆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年审等信息。
  (14)卫生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15)房产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16)规划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信息。
  (17)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传送相关信息。
  (三)部门控管(20分)
  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在相关环节进行税收控管,并积极配合财税部门的工作。对财税部门提出的配合要求不支持的,出现一次扣5分。
  四、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位于前6名的部门,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专项用于奖励信息员或补助综合治税经费(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
  2.不按规定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三)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工作在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地税局。各有关部门要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送有关涉税信息。
  (一)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范围,每季度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统计各部门、各单位传送信息情况,提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
  (二)考核工作由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三)根据年度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奖惩意见,报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原《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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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27日,人事部


近来,许多省市来电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情况,并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人事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本着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也要有适当积累的思想,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要在总结我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交流。特别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摆上重要位置,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力量。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改革的具体建议。
五、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对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凡已由人事部门管理的,要继续管好,并不断总结经验;人事部门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将这项工作做好,以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韦伯宗教社会学思想片析
——《儒教与道教》读书报告

伍德裕

韦伯,是当代西方极具影响力的社会科学家之一,是社会学界的顶级大师之一。德国特色的大学制度造就了韦伯的博学多才——当然这跟他个人的努力与天赋有很大的关系——他对社会学、宗教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甚至连音乐等艺术科学都极有研究,学术涉猎范围很广。思想体现在著作上,他的著作自然也就富含多种学科思想的交杂,意涵十分丰富,学术视野开阔。以前曾读过韦伯的宗教社会学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书不算厚,但对于学术修养尚浅的笔者来说,读韦伯的书是一件苦差事,一本书往往要仔细阅读几遍才能粗窥全意。这次所看的《儒教与道教》尤觉更难,虽然书中写的大部分都是有关中国的内容,但看起来却似乎有点陌生,韦伯在其书中所描绘的是一幅大不同于我们惯常所见的中国的“历史图像”,这应该是韦伯独特的分析视角所致的吧。

一、韦伯宗教社会学研究概述
韦伯的学术成果中很显耀的是他对宗教社会学的研究,他一生致力于考察世界各宗教的经济伦理观,通过比较、分析来寻求世界各主要民族的精神文化气质与该民族的社会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一研究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开首,接下来陆续写出《儒教与道教》、《印度教与佛教》、《古代犹太教》及未完成的《伊斯兰教》,这一系列著作构成了韦伯的宗教社会学论集,集中体现了韦伯的宗教社会学思想。韦伯的这一宗教社会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探寻西方资本主义产生的宗教伦理根源。为什么只有在西方才产生了理性的资本主义,是因为西方的科学技术、商业贸易等比较发达吗?那为什么世界其他民族如中国、印度等也曾有过发达的科学技术、有过繁荣的商业贸易等资本主义所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却未能发展出资本主义呢?韦伯独具慧眼,他认为是宗教伦理在当中起着作用。“各种神秘的和宗教的力量,以及以它们为基础的关于责任的伦理观念,在以往一直都对行为发生着至关重要的和决定性的影响。”#1# 西方之所以产生资本主义的根源在于西方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新教的伦理观,他的论据是新教尤其是卡尔文教的“上帝预选说”,该教义宣扬人是否得到救赎取决于上帝的意志,这意志是预定的而且无从获知,人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克制自己的欲望,以工作上的成就来荣耀上帝,并以取得的财富来证明自己受到上帝的恩宠,是上帝所预定的“选民”。这种工作伦理无疑给人们的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创造了强有力的资本主义精神,正是在这种资本主义精神的推动下才造就了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在完成了西方新教伦理的研究之后,韦伯转而研究世界其他主要民族的宗教伦理,他认为这些民族之所以没能发展出资本主义是因为受到了其所信奉的宗教伦理的制约。通过与西方新教伦理的比较,来证明,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确得益于基督新教的伦理观。

二、《儒教与道教》部分解读
以上是对韦伯宗教社会学的简单概述,接下来本文将重点放在《儒教与道教》这本书上。《儒教与道教》是韦伯继《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之后的研究成果,虽然书是以教派来命名,但是整本书不仅对宗教,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思想、阶层等各方面的问题也都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全书大致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1~4章)#2#主要描述了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层面的特性,并将之与西方及其他社会的相类层面作比较,这些方面基本是属于对中国与资本主义发展条件有关的物质方面的因素所做的分析。书的后半部分(5~8章)则集中分析了宗教方面的因素,这是对中国与资本主义发展条件有关的精神方面的因素所做的分析。韦伯论述的范围十分广泛,若要对其整本书作评析大概可以著成一本小书了,笔者不欲也无力如此,接下来的文字主要想对韦伯书中儒教部分的分析作一下梳理。
韦伯之所以把对儒教精神的分析放在后头是有其道理的。他在书的前半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学分析表明:虽然不稳定的货币制度、缺乏自主性的城市、家产制的国家结构、势力强大的氏族组织、实质主义的法律制度等等因素阻碍了中国社会的经济理性化进程,但是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中也能找到对资本主义发展有利的积极因素,如:中国人具有举世公认的吃苦耐劳的精神、中国的商业行会比许多西欧国家更加强大和自治、十九世纪以来中国人口的巨幅增长、中国人没有基于出身的身份限制及可自由迁徙等。既然在中国社会中同时存在对资本主义发展有利也有弊的物质条件,那么单从物质条件因素分析是无法得出资本主义为什么没在中国产生的结论的,必须从精神层次来着手分析。
1、儒教的社会秩序观及其伦理的此世倾向
儒教作为盛行中国两千余年的正统教派,其所宣扬的伦理观对中国人的精神、思想有很深的影响。儒教的经典里宣扬的基本是入世的俗人的伦理道德。儒教对这个世界的看法是,这个世界中,宇宙秩序是固定的不可违反的,人类所生存于斯的社会秩序不过是这宇宙秩序中的一个,而且可能是最好的一个。儒教肯定这个世界的秩序,俗世中的人所需做的只是去适应这个世界及其秩序与习俗。“只有当人能将一己融入宇宙的内在和谐之中,那么心灵的平衡与帝国的详和方可且当可获得”#3# 俗世中的人应当小心谨慎,克己守礼,抑制由狂欢、极乐的活动所引发的非理性情感,因为那样会对秩序的和谐与平衡造成破坏。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以其理性的要求而与世界相对立的宗教都会在某一点上与世界的非理性处于紧张的状态。但是这在儒教中不存在。“中国人的灵魂从未受过先知革命的洗礼,也没有属于个人的祈祷。”#4# 从来未有一个超世的提出伦理要求的上帝作出伦理的预言,因此在中国从未出现与现世的紧张对峙。儒教认为人性本善,其伦理观中从来没有原罪的概念,儒教徒看不到尘世行为与彼世报答、与宗教救赎之间的任何紧张性,因此也就谈不上通过不受纯粹的传统与习俗约束的内在力量去影响生活方式的问题,也谈不上什么救赎的观念。这样就使儒教丧失了对现实世界提出超越要求的内在精神动力。儒教的任务在于适应此世,他们眼中没有清教徒的救赎观念。这使得儒教的伦理观带有一种很强的此世倾向。“中国的宗教——无论其本质为巫术性或祭典性的——保持着一种此世的心灵倾向。”#5# 儒教徒所追求的是“他在此世的命运——为了长寿、为了子嗣、财富,以及在很小的程度上为了祖先的幸福”#6# ,这些是他们此世奋斗的终极目的。与儒教的这种对世界的随和态度相对,清教伦理与世界处在一种强烈而严峻的紧张状态之中。清教徒对超世的上帝负有宗教的义务,在他们的伦理观中都有原罪这个概念,他们认为人在上帝面前无一例外都是堕落的,世界是个罪恶的渊薮,清教徒应该做的是抑制自己的欲望,尽自己的努力辛勤劳作,把自己的职业看成一种天职,改造这个世界。他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来荣耀上帝,以自己辛勤劳作所获得的财富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其将在灵魂上获得上帝的救赎。
2、儒教伦理的“担纲者”——士的性格对经济理性的阻碍
韦伯认为宗教的经济伦理观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有其社会中的阶层基础,也就是说,宗教伦理都有其“担纲者”。虽然“打造出某一经济伦理之独特面相的决定性阶层,会随着历史的流转而变更。某一阶层的影响力也从来不是完全绝对的。”#7# 但是,“我们通常还是能指出某些阶层,其生活样式对于诸宗教而言,至少是关键的。”#8# 中国的士人阶层便是儒教的担纲者,他们熟读儒家经典,并对世俗的官僚职务抱有很大的兴趣,他们通过科举制度的选拔进入统治阶层而享有政治权力,在社会上享有高度的特权地位。换个角度说,他们之所以能进入统治阶治,是因为他们对于儒教思想的熟谙。因为“惟有精通文献与传统的人,才被认为是够资格在仪式与政治上,正确地指导国内的行政,以及君侯正确的卡理斯玛生活样式的人。” #9#
儒家的教育在于使学生的心灵完全融入经典之中,从经典的陶冶中获得一种内化的理想性格及德行。达到合于经典所要求的圆满与完美,便成了每个儒教徒的最高憧憬。他们只有深入经典之中,通过不断地学习及领悟,在经典的陶冶下使自己的性格及德行臻于完善。在将自己调适于世界的过程里,士人是以一己的修为为目的,而不是以一己为达成某一功能目的之手段。士人认为他们自己是各方通达的能人,因此他们排斥职业的专门化,尤其鄙夷基于追求利得的经济生产上的专业化。士人的这种排斥专门化的立场阻碍了官僚体系功能的专门化,也阻碍了需要专门化的经济企业朝向理性化的发展。
以上两点是笔者在阅读韦伯著作的过程中觉得儒教伦理体系中阻碍资本主义产生最重要的两点制约因素,当然还存在着其它一些因素,如儒教的和平主义性格对政治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等,相对上述两点来说重要性较小,不再详述。

三、一点小评论
对学术修养尚浅的笔者来说,谈要对学术大师韦伯的著作进行评论似乎有点自不量力,笔者但求在读韦伯的书时面对这么庞杂的分析不致曲解他的思想,并能从中汲取其思想精华就足够了。不过,笔者还是愿意谈谈自己在读书过程中的一些感想。
首先,笔者对韦伯写这本书时所利用的文献资料很感兴趣,他所采用的文献,有些是中国古代经典书籍的外文译版,有些是华裔学者在国外发表的中国研究论文,有些是外国学者或传教士对中国研究的文章,文献资料及其有限。而且,这些文献是否能成为研究中国的可以依靠的资料尚值得怀疑,比如中国古代经典的外文译版是否存在对经典的曲解,外国学者、华裔学者对中国的研究是否是对中国真实情况的反映等。韦伯从未到过中国,他想完成一部对中国经济、政治、宗教等各方面都涉及的大论著,只能“电视转播式”地通过对这些有限的资料的利用来进行其研究,想必难度也不小。他的论著究竟是否基于这些材料的范围之内,还是经过了自己主观的演绎拓展,如果有,会不会产生偏差。
其次,韦伯的著作中似乎洋溢着一种对西方理性主义的“过分”自豪,以至于他甚至觉得中国的象形文字也是一种非理性的东西,只有西方的拉丁字母才是具有理性的——“中国文字一直保留着图像的特色,并未理性化为地中海商业民族所创造出来的拼音字母的形式”#10# 他甚至以为,中国文字在“结构上的异常理性的物质,使得中国的语文无法发展诗与系统性的思维。”#11# ,虽然他罗列了一大些理由,但是我想提出质疑的是,西方的文字既然更具理性,是否意味着它在表达上更具优势——在同样的时间里相对汉字能表达出更多的内容,抑或更易理解,还是语言在表述上更加无懈可击不至引起歧意……我想这些都不至于吧。至于他认为中国的语文无法发展诗与系统性的思维,我就更加无法理解了,否则,中国流传了几千年上百年的古诗词在我们口中读起来是那么的琅琅上口、意境优美,难道只是我们的错觉吗?当然,这些细节与主题似乎关系不大,笔者言此的目的是想问,韦伯的这种对西方理性的主观上的过分自豪感难道不会影响到他对中国情况研究的客观性吗?



注:
#1# 引自 韦伯著 丁晓、陈维纲等译 《宗教社会学导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三联书店1987版 P15;
#2# 第五章士人阶层归入宗教层面分析为宜,因为士人阶层是儒教伦理的“担纲者”;
#3# 引自 韦伯著 康乐、简惠美译《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版 P220;
#4# 同上 P208;
#5# 同上 P210;
#6# 同上 P210;
#7# 同上 P463;
#8# 同上 P463;
#9# 同上 P168;
#10# 同上 P185;
#11# 同上 P185。



参考文献:
韦伯著 康乐、简惠美译 《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版 ;
韦伯著 丁晓、陈维纲等译 《宗教社会学导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三联书店198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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