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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03:21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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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保大病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重点保障大病住院医疗需求,适度解决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尊重群众参保意愿,强化政府引导责任,努力扩大覆盖面。
(四)加强统筹协调,兼顾多方利益,加强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保处具体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和参保登记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在册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工作。
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审计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和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镇居民;
(二)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城区(街道范围内)初中和小学的非市区城镇户籍学生;
(三)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
第五条 村改居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在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60元(含参加意外伤害门诊、意外伤害致残和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死亡商业保险费),财政补助70元。困难家庭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的主管政府(含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解决。
第七条 除在校学生以外的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70元。
第八条 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140元。
第九条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第十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除在校学生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
第十一条 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按年度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校学生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除在校学生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所在地民政局、残联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三)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登记,委托银行代收保险费;
(四)其他人员到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委托银行代收保险费。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一)在校学生的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二)其他参保人员的缴费期为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对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
(一)患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50%执行。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8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住院标准支付。
(三)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总额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其他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
(一)患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2008年6月30日前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5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5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6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65%;
2.2008年7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缴费的,缴费第一年,5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3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3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4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45%。在此基础上,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各档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连续缴费满五年及以上的,按本项第一款之标准执行。
(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住院标准支付。
(三)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总额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七条 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管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使用乙类药品、乙类服务项目、经批准转外地医院诊疗、临时外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的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可以补缴,并视同连续缴费,但同一保险年度内的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之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市区城镇户藉新生儿在出生六个月、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管理办法以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额,可按转入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满六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在保险年度内或保险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批准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额,可按转入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折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累计缴费额,可按转入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折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意外伤害致残和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死亡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和保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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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1997年4月22日,电力工业部

各电管局、电力局、水规院,水电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为适应水电体制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第四条 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已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 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第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各方职责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
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6、负责向质监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
7、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2、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3、组织设计交底;
4、按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与控制;
5、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6、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2、协助项目法人按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枝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4、按有关的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6、进行设计交底;
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应发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健全权责相称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机构;
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技术措施;
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4、对本单位的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合同规定的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工作对其质量负责;其他单位不干预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的权利而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各方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符合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十五条 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
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当期施工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监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质量问题。

第三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并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第十八条 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可以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在设计经费按合同及时支付的条件下,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按设计费的3%-5%扣留,在第一台机组投产时返还保留金的60%,项目竣工时返还剩余部分。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二十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原则进行。
工程规模、安全设防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渡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已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组成联营体。联营体的责任方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
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中的对外交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水情测报、地震监测、大坝观测、过船过木等分项工程的勘测设计,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推荐材料、设备时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贷厂家或产品。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在重点建设项目上优先推行项目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奖惩制度。各类设计文件,包括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地质素描编录、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按规定进行校审和核签,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时,项目法人应对投标施工单位的以下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审查、分析判断,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满足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1、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单位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
3、施工单位以往的施工质量情况;
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人选、主要技术力量及设备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近五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应认真分析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低价材料、不提折旧等方式进行“抢标”或以其它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转包和分包
一、禁止转包。
二、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第三十一条 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工专业特点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第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依合同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五章 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施工准备工程质量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监理单位应对关键部位(或项目)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按“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终检验收。
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的自检工作分级层次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终检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自检资料。
第三十九条 水库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大型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属监察性质,不代替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其职责是:
1、根据电力工业部授权制定有关质量管理规章;
2、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
3、监督、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5、参加重要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质监总站设计质量巡视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视,一般每半年巡视一次,重要施工阶段应增加巡视次数。
第四十二条 质量巡视员的职责是了解、掌握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动态,指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为质监总站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提供信息和依据。质量巡视员不参与本工程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质监总站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检测中心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工程安全鉴定的有关检测工作;
2、承担试验室等级及仪器仪表检测鉴定工作;
3、对工程质量试验成果进行鉴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计施〖86〗307文规定的精神,质监总站收取一定的质量监督费用,主要用于:质量事故调查工作费、质监总站聘请质量巡视员、专家等工作费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用进入工程概算。
第四十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参照质监总站的工作原则承担中小型工程以及质监总站委托的大型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二、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成之后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五十条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权限
一、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四、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十二条 事故的处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二、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事故责任
一、应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及经济处罚;对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企业给予资质降级或扣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三、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对按法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6、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特大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安全问题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项目法人应负管理上的重大责任。
第五十六条 质量事故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经济奖罚
第五十七条 质量工作应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质量保留金
设计单位的进度质量保留金按第十九条执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第三十三条执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监理合同总价的3%扣留。
第五十九条 鼓励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工作给予经济奖罚,并在合同中明确奖罚办法。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施工进一步揭露的地质条件和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对设计进行优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按规定程序获准实施后,确有技术经济效益并保证工程质量的,项目法人可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在该项目节约投资中列支。
第六十条 质监总站负责实施项目法人的质量奖罚,对质量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出现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质监总站有权对项目法人处以罚款。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应制定经济奖罚办法,实行奖优罚劣。企业内部人员和下属单位由企业给予奖罚,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单位或企业职代会给予奖罚。施工企业可提取工资总额的1%-5%作为质量奖励基金,奖励在施工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工作失职等导致质量事故发生或质量低劣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并入质量奖励基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录:

质量事故分类表
╋━━━━━━━━━┳━━━━━━━━━━━━━━━━━━━━━━━━┓
┃ 事故分类 ┃ 有以下情┃ 有以下情┃ 有以下情┃ 有以下情 ┃
┃ ┃ 况之一者┃ 况之一者┃ 况之一者┃ 况之一者 ┃
┃ ┃ 为特大质┃ 为重大质┃ 为较大质┃ 为一般质 ┃
┃情况 ┃ 量事故 ┃ 量事故 ┃ 量事故 ┃ 量事故 ┃
┃━━━━━━━━━╋━━━━━╋━━━━━╋━━━━━╋━━━━━━┃
┃(一)事 ┃对大体积┃ >5000 ┃ >500, ┃ >100, ┃ >20, ┃
┃故处理所┃混凝土, ┃ ┃ <5000 ┃ <500 ┃ <100 ┃
┃需的物资┃金属结构┃ ┃ ┃ ┃ ┃
┃,器材和 ┃,机电安 ┃ ┃ ┃ ┃ ┃
┃设备,人 ┃装工程 ┃ ┃ ┃ ┃ ┃
┃工等直接┃━━━━╋━━━━━╋━━━━━╋━━━━━╋━━━━━━┃
┃费用损失┃对土石方┃ >1000 ┃ >100 ┃ >30, ┃ >10, ┃
┃金额 ┃工程,混 ┃ ┃ <1000 ┃ <100 ┃ <30 ┃
┃(万元) ┃凝土薄壁┃ ┃ ┃ ┃ ┃
┃ ┃工程 ┃ ┃ ┃ ┃ ┃
┃━━━━━━━━━╋━━━━━╋━━━━━╋━━━━━╋━━━━━━┃
┃(二) 事故处理所 ┃ >6 ┃ >3, ┃ >1, ┃ ┃
┃需要时间(个月) ┃ ┃ <6 ┃ <3 ┃ ┃
┃━━━━━━━━━╋━━━━━╋━━━━━╋━━━━━╋━━━━━━┃
┃三) 处理后的后果 ┃ 影响工程┃ 不影响 ┃ 不影响正 ┃ ┃
┃ ┃ 正常使用┃ 正常使用,┃ 常使用 ┃ ┃
┃ ┃ ,需限制 ┃ 但对工程 ┃ 但对工程 ┃ ┃
┃ ┃ 条件运行┃ 寿命有较 ┃ 寿命有一 ┃ ┃
┃ ┃ ┃ 大影响 ┃ 定影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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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以人为本抓“学教” 突出重点创平安


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林书设

中国人民银行大田县支行现有干部职工36人,设立单独的保卫股(经济民警小队),目前有专职保卫干部7人。自1997年至今连续三届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0年被三明市中心支行评为“双文明单位”;支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1992年至今连续11年被大田县综治委评为“综治合格单位”;多年来支行的综治安全工作在三明市中心支行目标量化管理考评中都 在名列前茅。
在开展“平安大田”创建工作中,支行领导始终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促进创建金融安全区和创建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重新调整充实了支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创建“平安银行”、文明单位和消防、保密、内部各项工作督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切实做到工作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密切配合、全行上下齐抓共管,形成了管业务的也要抓综治工作的局面。根据福州中支、三明中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工作责任状》和《大田县2004年各级党支部政领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考评办法》的具体要求,支行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任务、责任、要求逐项分解到股、到人、到岗,并与各股(室)负责人签订《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责任书》、《金融系统防范和打击“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责任书》,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支行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评办法》,实行按季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评,同时与季度奖有机地结合起来。 开展“平安银行”创建工作以来,实现了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无纠纷闹事、无重大内部安全事件,整个银行系统更加安全稳定。
一、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治工作水平
为提高全行员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意识,今年来,支行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员工进行教育。一是专题部署。为使“学教”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保障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和取得良好的效果。支行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实际,对开展“活动”的内容、方案、方法、步骤、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的研究和部署,制定了开展“学教”活动的工作计划,召开了由全体保卫干部参加的思想动员专题会议,指出了开展保卫干部“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了全体保卫干部的思想,明确开展“学教”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二是领导重视。为保证了“学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开展“学教”活动的全过程中,支行行长多次亲临指导,分管领导自始自终参加了整个“活动”的学习、讨论、对照检查、制定整改计划等各个阶段,并对各个阶段的工作作了认真、细致的安排。尤其是在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阶段,支行领导帮助保卫人员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根源,制定整改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由于领导对“学教”活动的高度重视,保障了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是严格要求。为保证了“学教”的质量,在学习教育期间,每周安排了两个半天集中学习,每周至少安排一个结合岗位工作的课题进行讨论或谈体会、写心得;为保证学习时间,对集体学习、讨论实行签到签退,并要求每位保卫干部的笔记都要在10000字以上;内容上除了学完上级行要求的内容外,还组织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国人民银行反腐倡廉教育学习资料》等内容。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四是突出重点。在“学教”的过程中,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现状突出抓好“四个专题”:“军事业务训练周”。组织全体保卫人员开展了以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技防知识等内容的训练现培训;“法律法规专题”。组织学习了《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规章制度专题周”。以中支编发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汇编》为主要内容,并对全体保卫干部进行考试;“革命传统及艰苦奋斗教育周”。组织保卫干部到古田、瑞金、建宁、东山《谷文昌纪念馆》等地接受教育,学习后撰写心得体会4篇;通过开展学习和教育,使全体保卫干部深刻认识到开展“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五是讲求实效。在开展保卫干部学习教育的过程中,我们根据目前保卫干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保卫干部百分制考核办法》,并于第二季度开始施行。该《考核办法》经过三明中支保卫科充实和完善,在全市人行系统推广施行。强化保卫队伍的军事、技防技能的培训与训练。今年以来共开展了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射击、技防操作、防抢防盗、消防及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的培训与训练。根据全省人民银行系统“2004金盾”岗位练兵活动的要求,支行保卫部门从8月15日9月15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岗位练兵活动,其主要内容有:消防安全、技防技能、武器警械、队列擒敌等。在开展培训与训练的过程中围绕着“一个目标、二个坚持、三个到位、实现四个提高”。一个目标:就是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的目标开展各项业务的学习与训练。二个坚持:坚持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的学习与培训,提高警队整体业务技能;坚持通过开展军事业务的训练,培养警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三个到位:思想到位。在每期次的培训与训练中,全体参训人员都能克服工作、家庭及盛夏炎热天气等一切困难,完成好每期次的训练任务;内容到位。年初,制定了全年开展各项业务训练的计划,在开展各项业务培训和训练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至今已完成计划的80%; 时间到位。截止目前,人均参训时数已达182小时。四个提高。警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技防操作技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综治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处置一般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检查监督,创建“平安银行”
一是加强内部督查。支行内部督查小组根据《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考评办法》,坚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全行各股(室)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考评,检查的主要内容含概了门卫管理、保密工作、计算机安全等方面,并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计分,对违反支行综治相关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二是严格要求。支行制订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考评办法》,各股(室)也于年初相应重新修订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和违规违章处罚细则,支行“创建考评小组”及内部督查小组坚持每季度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评比,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对事不对人,尤其是对要害岗位或属于综治安全工作出现的差错和存在的问题,更是从严从重予以对待。检查考评的结果按季度公布,并作为年终各股(室)“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三是健全各项防范机制。在年初,支行先后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人行大田县支行反抢、反盗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作为综治安全工作的保卫部门,始终坚持每月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办法,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支行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四是坚持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分管领导、人事部门建立定期约见谈话制度;支行制定了要害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结合支行开展的每周一主题活动,把抓好综治安全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到全行的工作上进行研讨,探索做好综治工作的新途径。通过采取汇报、分析、谈心、交心等形式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达到了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提高了员工做好综治安全各项工作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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