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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25:26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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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计办价格[2002]11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中烟烟草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国烟计[2002]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局所属中烟烟草交易中心近3年来交易规模和收支情况,适当下调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向卷烟交易双方收取的卷烟交易服务费标准,由按卷烟交易成交额的1‰降为0.9‰。该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002年9月l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1999年至2002年8月31日,你局烟草交易中心超过《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对中国卷烟批发市场1998年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计司价管函[1998]57号)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应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你局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应加强成本核算,并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情况报我委(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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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韶府〔200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秩序,引导和规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韶关市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以下称产权交易)是指有偿转让、出让企业(国有、集体)、机关、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含股权)的行为。
产权交易可以是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同时包括国有企业经批准的向内部职工的产权转让,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按政府批文执行。
产权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交易进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管理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但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六条 产权交易中心是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是企业(国有、集体)、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心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发布及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四)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五)登记、统计产权交易情况并定期向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接受产权交易当事人的申请;
(七)依据交易细则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产权交易范围

第八条 产权交易范围:
(一)企业(国有、集体)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的有偿转让;
(二)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有偿转让(上市公司除外);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四)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向内部职工转让产权的应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纯的土地、房产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市场进行交易,作为企业(单位)产权组成部分的房地产随整体产权一并转让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 转让产权涉及专利权、专卖权、专营权、专项许可证或者其他特许经营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交易的禁止交易。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确定产权交易方式。产权转让信息正式发布l 5个工作日后,申请受让方为两家以上的,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申请受让方为一家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交易。
第十一条 凡企业(国有、集体)、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股权)转让,由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按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出具证明、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一)产权交易由交易双方分别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有关表格。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批准出让产权的批文;
4、其他相关材料。
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产权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二)产权出让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让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经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报财政核准,作为转让底价的依据。
(三)成交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的主持下,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中心在受让方支付50%以上价款时,出具产权交易证明,有关部门受理变更产权登记;在价款全部付清或价款支付70%以上及余款在取得担保(抵押)前提下,凭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意见方可领取变更后的产权证。产权交易证明是办理变更产权手续的合法依据。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姓名;
(二)交易标的内容;
(三)交易的成交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五)职工安置方式和所需资金来源;
(六)交易税费的负担;
(七)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第三人对转让标的有争议且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活动暂不能进行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中止交易事由的。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企业产权自然灭失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终止转让事由的。
第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进行交易活动的;
(二)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
(三)操纵交易市场或扰乱交易秩序的;
(四)有损于公平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价款,必须汇入产权交易中心专户或指定的监管帐户,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凭《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证明,在财政、税务、公安、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办理相关的产权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办理。
应当进入而未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为交易双方办理相关的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自行转让产权,或在场外转让产权,或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成交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管理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不按规定公开交易信息,或对产权交易事项不按规定审核的,由管理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产权交易中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管理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出具产权交易所需的报表、报告、意见、证明等文件时,与交易各方互相串通作假的,由监督和管理机构提请其各自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安排,2011年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工作将于2010年10月15日至24日进行。为方便广大社会在职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报考我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计划

  2011年,国土资源部计划录用公务员34名(其中,部机关12名,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22名)。职位要求详细信息见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和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tdzt/zhgl/2011gwy链接进入)。

  二、报名须知

  (一)招考对象

  凡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二)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请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有关招考政策规定,请认真查阅国土资源部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详细了解职位信息及条件要求后进行报名。

  2.招考简章中各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在报名时均必须具备,否则不得报考。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按以下步骤:

  (1)电话联系,确认报考信息后,将填好的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传真至我部。报考部机关联系电话为66558519,传真为66558523;报考督察局联系电话为66558570,传真为66558517。为保证报名表信息清晰准确,请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

  (2)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本人,将报名登记表(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至gwyzk@mail.mlr.gov.cn。如审核通过,不得再报考其他部门其他职位,如有异议,可与我们联系。

  4.报考定向招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职位的人员,必须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5、报名时,联系方式要求完整、固定,招录期间请务必保持手机畅通,经确认,无法联系到考生本人而造成的影响,由考生自负。

  6.职位对英语、计算机(应为国家级)等级有要求的,请注明证书编号。

  7.职位要求的专业,必须学历、学位同时具备。

  8.基层工作经历的年限要填写准确,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

  9.对考生身份的填写请认真核实,避免出现社会工作经历中体现为在职人员,而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情况。

  10.学习经历、社会工作经历时间段填写到月,要完整、连续,不得出现空白时间段。

  11.职位要求招考研究生(硕士)以上人员的,如其他条件中对本科专业有要求,请在学习经历中完整填写本科所在学校、院系和专业。

  12.现身份为公务员的考生,请在备注栏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13.职位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请在备注栏填写核心期刊名称、时间与期号、文章标题、独立或合作完成等内容。

  14.职位要求有某方面具体工作经历的,请在社会工作经历中该简历段后加括号作详细说明。

  15.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事项的,请在备注栏填写。

  凡提交报名表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可对需要咨询的有关问题进行整理,发至gwyzk@mail.mlr.gov.cn,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将进行统一解答,考生可在每日下午6:00后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查询。

  2.国土资源部机关公务员招考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66558519,66558522;

  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公务员招考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66558570,66558505。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下午5:00。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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