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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18:09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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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国家公务员局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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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6日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加速科技进步,有利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
(二)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织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等应编制系统和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和重点成果转化指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的;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高速的;
(三)对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或导向作用的;
(四)有利于加速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
(五)形成规模效益,在国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
(六)合理、有效利用本地资源、节省能源、降低消耗的;
(七)减少公害,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八)促进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第八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外,还可通过承包企业或提供技术服务等实施转化。
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独立或者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自确认之日起,本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该成果权属,保证单位佥权益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对该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单位应予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院校、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受益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或协议支付服务费;可以依法生产、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 芯靠⒉⒕蠖ǖ挠帕计分帧?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依法建立的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实验示范基地和其他工程技术创新、技术服务机构,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试销。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依法经国家或省科技保密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农村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限制使用或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均应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的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及扶贫资金,应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使用的主要范围是:
(一)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资金;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资金;
(四)重大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基金的设立、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在实施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业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和网络的建设,培养和造就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稳定技术成果转化队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考核时,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应作为评聘和考核的主要依据。
充分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县、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立健全全省的科技成果资料信息库和信息网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并纳入本地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六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用地、能源、物资等方面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研究开发新产品,其研制开发费用可计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工作的宣传,不得泄密及传播虚假科技信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从事科技广告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或有技术改进,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该新发明创造和改进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化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三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于一方声明按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转让。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活动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在少数民族地区或贫困县、乡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Σ坏陀?5%。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尤其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在少数民族地区或贫困县、乡完成该项成
果及其转化做出得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1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陪的罚款;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资格证书;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民事赔偿费的1至2陪的罚款;
(四)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证。
有本条(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职工未经本单位允许,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贪污、侵占、克扣、挪用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交回转化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采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媒体方和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干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1997年5月26日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字[1995]9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计划,力争在三年内使所属各单位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取得规范化合格证书。
  第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等。
  第六条 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下列要求,可以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认真进行会计核算。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记帐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现金和银行日记帐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做到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五)报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章。
(六)会计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七)建立健全适应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八)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的要求。
(九)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进行对照检查和自行整改,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考核。提出申请时,要填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表》,申请表所列内容要逐项填写,不得漏项。
  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采用百分制,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逐条逐项地进行评分。会计电算化单位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非会计电算化单位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第九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师或相当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经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考核方法,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
(二)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重点,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章等。
(四)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
(五)被考核单位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经考核小组复核。
  第十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分批组织对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对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对三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20%。经考核或复核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条件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按照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长期不记帐、不对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帐簿记录不对应,帐证、帐帐、帐表、帐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证、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上岗的;
(六)申请考核前两年内,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三条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且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凡是列入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范围而没有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对在复查中发现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收回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适用于会计电算化单位)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15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并按《会计法》的规定程序任免。
3、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1分。
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证扣2分;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人员无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扣1分。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1分。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算 10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
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1分,
3、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
4、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算 15 (二)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职工出差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联。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
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10、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1、 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2、 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的,每张扣0.5分.
3、 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0.5分;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不规范的扣1分.
4、 职工出差借款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5、 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批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的,每笔扣0.5分.
6、 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每笔扣1分.
7、 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
8、 原始凭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
9、 需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的业务,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1分.
10、 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10 (三) 记帐凭证
1、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 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3、 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 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5、 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
6、 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面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
1、 记帐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
2、 记帐凭证未连续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不齐的,每扣0.5分;记帐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3、 汇总填制记帐凭证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4、 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1分.
5、 不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四)会计报告
1、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2、 会计报表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3、 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4、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5、 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6、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附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7、 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发现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1、 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报送的扣1分。
2、 填报数字不准确,帐表不符的,每笔扣1分。
3、 报表与报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数字不一致的,每处扣0.5分.
4、 未按规定附有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扣2分;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项目不全、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
5、 对外报送的报表未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的扣1分,签名盖章不齐全的扣1分.
6、 按规定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未附审计报告的扣2分.
7、 会计报表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发现错误不及时更正的扣1分。






督 10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扩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 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 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 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待时,应当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 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 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严重违反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 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6、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 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7、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的单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如实提供全部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每笔扣2分。
2、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3、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每笔扣1分。
4、有编造和篡改财务报告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5、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不制止和纠正,也不请求单位领导处理的,每笔扣2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的,考核不予通过。
6、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主动配合的扣2分;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隐匿、谎报的,考核不予通过。
7、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委托而未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考核不予通过。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10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2、按照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设岗,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具体的考核办法。
3、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种类和要求,有具体的规定。
4、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明确出纳岗位与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限制条件。
5、建立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审核合计凭证、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并严格执行。
6、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
7、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对各科财产物资的验收、领发、保管、转让、清查等有具体的管理办法。
8、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以及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
9.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控制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
10、建立财务分析制度,明确财务分析的内容、基本要求、组织程序和具体方法等。




1、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扣2分:虽有会计管理制度,但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扣1分。
2、未按要求设岗或未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的扣1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3、未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4、未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5、未建立稽核制度的扣1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6、未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无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扣1分;有制度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7、对各种财产物资无具体管理制度的扣2分,执行不严或未对财产进行定期清查的扣1分。
8、未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扣2分,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扣1分。
9、未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的扣2分,执行不严或失控的扣2分。
10、未建立财务分析制度的扣1分,有分析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五、







10 (一)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
1、 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2、 设立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基本会计岗位,并具备相应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3、 设立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电算维护、数据分析等电算化会计岗位,并具备相应的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4、 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系统管理制度;对上机操作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的工作内容和权限有明确规定。
5、 对计算机操作密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更换;不经授权的人员不能上机操作会计软件。
6、 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不能据以登记机内帐簿。
7、 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8、 有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1、 未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的扣1分,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1分,办事无要求、工作无检查的扣1分。
2、 未设立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等基本会计岗位的,每一项扣0.5分;不具备相应的会计和计算机知识的扣0.5分.
3、 未设立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电算维护、数据分析等电算化会计岗位的,每一项扣0.5分;不具备相应的会计和计算机知识的扣0.5分。
4、 未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的扣1分;对上机操作人员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无明确规定的扣1分。
5、 对计算机密码无专人管理不定期更换的扣1分;未经授权擅自上机操作会计软件的扣1分。
6、 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直接据以登记帐簿的扣1分。
7、 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未退出会计软件的扣1分。
8、 无上机操作记录或未按要求作记录的扣1分。







10 (二) 硬件、软件、数据及档案管理制度
1、 有硬件、软件、数据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 做好对机房、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机房、设备整洁;做好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非法修改软件和数据,磁性介质所存储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3、 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
4、 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有防范和补救措施,确保会计数据完整;对计算机病毒有防治措施。
5、 存储在硬盘和磁盘、光盘等到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会计数据,作为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6、 做好电算化会计档案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的会计档案保存双份,存放在不同地点;对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做到定期检查和复制。
7、 整套会计电算化文档资料和会计软件程序等档案,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后五年。
1、 无硬件、软件、数据和电算化会计案管理制度扣1分。
2、 未能做好机房设备保养,机房设备杂乱不整洁的扣1分;未做好软件和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非法修改软件和数据,磁性介质所存数据未保存双备份的扣1分。
3、 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未按规定审批的扣1分。
4、 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无防范和补救措施,造成数据丢失的扣1分;对计算机病毒无防范措施的扣1分。
5、 存储在硬盘和磁盘、光盘等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会计数据,未能作为会计归档的扣1分,未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扣1分。
6、 未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档案未保存双份或未存放在不同地点;对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未定期检查和复制的扣1分。
7、 整套会计电算化文档资料和会计软件程序等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管的扣1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15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并按《会计法》的规定程序任免。
3、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数量相当,持有会计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1分。
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证扣2分。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1分。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算 10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
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按合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1分。
3、设置和使用的会对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
4、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算 15 (二)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职工出差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联。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
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10、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1、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2、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的,每张扣0.5分.
3、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0.5分;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不规范的扣1分.
4、职工出差借款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5、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批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的,每笔扣 0.5分.
6、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 每笔扣1分.
7、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
8、原始凭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
9、需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经算的业务,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0.5分.
10、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二、




10 (三) 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3、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4、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5、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的空处划一伴斜线。
6、填制记帐凭证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
7、 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面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
8、 填制记帐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要求。


1、记帐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2、记帐凭证未连续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不齐的,每笔扣0.5分;记帐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3、汇总填制记帐凭证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4、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1分.
5、记帐凭证空行不按规定划线的扣0.5分.
6、记帐凭证随意涂改,不按规定更正错误的,每笔扣0.5分.
7、不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8、记帐凭证填写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0.5分.





(四)会计帐簿
1、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和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并设有必要的备查帐。
2、 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和帐簿名称,帐簿扉页所列项目要填写齐全。
3、 总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4、 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登记及时、摘要清楚、数字准确、书写规范、字迹工整。
5、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抄,要按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帐面整洁。
6、 定期对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帐款等进行核对,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7、 定期结帐,结帐方法正确,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后相符。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和备查帐簿的扣2分。
2、帐簿封面、"启用表"填列不全的,每项扣0.5分.
3、总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未采用订本式帐簿的扣1分。
4、登记帐簿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每笔扣0.5分.
5、不按规定更正记帐错误,帐簿记录发生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每笔扣0.5分。
6、对帐不及时的扣1分,帐证、帐帐帐实不符的,每笔扣0.5分.
7、结帐不符合规定的,每本帐扣1分.












10 (五)会计报告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2、会计报表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3、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5、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附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7、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的报告;发现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1、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报送的扣1分。
2、填写报数字不准确,帐表不符的,每笔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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