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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34:48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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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5号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的管理,明确游艇及其所载物品通关手续,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监管,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核准从海南省进出境的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游艇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港口或者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境或者出境。
游艇监管码头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进境游艇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游艇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实际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航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五条 在境外注册的游艇(以下简称境外游艇)自进境时起至实际出境时止,在境内注册的游艇(以下简称境内游艇)在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海关对游艇进行检查时,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到场,并予以配合。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游艇监管,游艇所有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条 进境游艇在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游艇在办结出境申报手续以后实际出境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
进出境游艇不得承载进出口货物。
第七条 游艇服务企业在开办业务前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交《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式样见附表1)及随附单证。

第二章 进出境监管
第八条 游艇进境时或者实际出境2小时前,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境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游艇进境的文件或者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游艇进出境申报单(式样见附表2);
(三)游艇所载人员名单及个人物品清单;
(四)游艇所载物料清单;
(五)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九条 经核准进境的境外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进境地海关缴纳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经海关总署核准,也可以由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提供总担保。
第十条 海关对进境游艇按照船舶吨税有关规定征收船舶吨税,填发吨税执照。
第十一条 海关对游艇所载物料按照游艇航行所需数量核准。
超出游艇航行所需的物料,海关予以加封。游艇所有人应当保护海关封志完整。
第十二条 海关对游艇所载人员(包括船长、船员等游艇服务人员)的个人物品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关规定监管。
第十三条 境外游艇复出境时,境内游艇复进境时,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出境、进境地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式样见附表3)。
第十四条 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自游艇结关之日起10日内,持《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向游艇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游艇担保核销等手续。

第三章 境内及在境外期间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境内游艇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30日内复出境、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进境、出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方可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最多可以延期2次。
境外游艇每一公历年度在海南省内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83天。
第十六条 境外游艇在境内期间如需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境外游艇进境后,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者移作它用。如需转为进口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于进境期限届满15日前向进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境内游艇出境后如需转为出口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游艇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为进出境游艇提供停靠、管护、维修、补给、气象水文信息和代办安全航行相关手续(包括进出境申报手续)等服务的境内企业。
游艇物料,是指保障游艇安全航行所需的燃料、油料、零配(备)件和保障游艇承载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用品等。
第二十条 因航行安全需要,经停境内其他口岸后进入海南省的进境游艇,以及驶离海南省经停境内其他口岸后出境的游艇,经停地海关参照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管。
上述游艇进出海南省,海关参照本暂行办法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以租赁贸易、暂时进出货物、展览品等监管方式进出境的游艇,海关另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表:1. 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游艇进出境申报单
3. 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



















附表1
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海关编号:



息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
企业注册号 登记机关
注册资本 登记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业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经营地址



证栏 □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港口或者游艇监管码头等材料
□担保凭证以及提供总担保的核准文件;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注栏 经办人意见 科长审核意见 处(关)长审批意见





注:编号格式为“关区代码+年份+4位顺序号”。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游艇进出境申报单
游艇中文名称 呼号或IMO编号
游艇英文名称 所有权证书编号
船旗国/船籍港 国籍证书编号
国籍证书签发日期 船长姓名
总吨 净吨
抵达/驶离日期及时间 上一港/下一港
游艇抵达/驶离港口(泊位)或者游艇监管码头
游艇承载人数(包括船长、船员等游艇服务人员)
游艇进出境代理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

航次摘要(先后挂靠港口或游艇监管码头情况):
所附单证(标明份数) 游艇对废弃物和残余物接受设施的需求
游艇所载人员名单及个人物品清单
游艇物料清单 国籍证书
所有权证书 其他单证
备注:
注: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暂时进出货物、展览品等监管方式进出境的游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进行报关单申报。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__ 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海关签注:_____________ 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附表3
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


你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境/出境的
(游艇名称/所有权证书编号),经海关审核,准予游艇进出境申报单及随附单证所列人员、物品进境/出境,现予以结关。
境外游艇出境结关后,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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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四、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8年1月23日
读《包公案》

戴洪斌


  手边有一本明朝人编的小说集《包公案》,那是一本公案故事集,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侦探故事集(也包括了判案),说的全是包公破案、平反昭雪的事。
  法制建设了这么多年,个人也从事了这么多年的法律工作,最近再来看这类公案故事,感受就有所不同,甚至有了一点诧异、异样。特别是社会进化了,人的观念随之进化,对这类过去的公案故事也就有了新的认识。
  看这类公案故事,内心感觉就是过瘾,里面贯穿了曲折情节、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精神,特别是作  为中国人更是能从其中得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快也哉!
但以这几年逐渐深入人心的观念来说,这些公案故事里表现出的一些做法、指导思想却不再为现代人接受了。但自己也知道,因为时代的不同,思想、做法自然也是不同的。
试着分析一二,如下:
  1.重刑伺候
  众多的公案故事里,包公以及其他的办案官员在办案中,首先采取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现在的称法)的刑讯逼供。可以看出,那是被当时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是常用的一种“讯问”的方式。其有些效果,简单易行,但其非常残酷,负面的效果也很大。现在的司法理念、社会观念已经改变,不再主张刑讯逼供,即使是对坏人,社会上也不再接受这一破案做法。于是,看到公案故事里的刑讯逼供,心中真的是有些隐隐不安。
2.一审问宰
  经常读到,包公破案之后裁判被告人为死刑,罪大恶极的,马上就将其问宰。其实当时的司法制度的常态并不是这样,而是也有相应的复查制度。也许是公案集的作者就喜欢来个痛快彻底,查实某人罪大恶极后,即要马上得到情绪上的宣泄,而不愿再将文字浪费在上诉、再审、复核等程序上,象乌龟一般慢慢爬。而是来个痛快的,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当即的交代,也是给读者的一个马上交代。谁能多说啥呢?因为这是公案小说,是个人的艺术创作。
3.神灵助判
  包公也经常遇到疑难案件,如同现在的警察、法官,对于一些案件中的难解问题,多是伤神,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也无法决断裁判。于是,在公案故事里,神灵的力量就显示出来了,经常跳出来给予包公一点提示,协助包公查清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真凶,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使得沉冤得以昭雪。这也是公案小说的艺术魅力所在,也是公案小说为老百姓喜欢的真正原因。如果写的全是程序、证据、报告、合议、开庭等等,那是多么的枯燥,这些工作细节如果全部搬到纸上,那还有什么看头?现在的破案、断案小说多是缺少魅力,很少能够深入人心,其原因也许在此。
4.侦审一体
  确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其最大的惩处,因此需要严密的程序、繁琐的环节,更是需要众多的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监督,以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现在在刑事程序中,就由公案、检察、法院、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分担不同的刑事诉讼职能。而在公案小说里,全部是这样的,由一个机构甚至一个人就全部承担了,一体完成侦查、起诉、裁判以及执行。
  还有很多很多话题,一下也说不完。以现在的观念来看传统的公案小说,就可以看出那时的司法制度与现今的是多么不同,指导上也不同。提出以上这几点的不同,并不是要说明那个时代的司法体制是多么落后,这里没有任何这样的意思。因为,那个时代有其配套的体制。提出这些,只是有所感受,随笔写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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