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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21:34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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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三、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
(一)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
(四)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五)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六)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四、工作人员被抽调参加各种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的时间,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五、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六、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七、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九、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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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文件

气发〔2007〕286号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多灾并发,点多面广,气象灾害明显重于常年,局地暴雨、雷电、干旱灾害尤其严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气象服务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对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7月17日,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为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全力以赴做好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气象服务工作,特别是对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批示精神,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公益性,充分认识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问题的紧迫性,充分认识准确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气象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气象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切实按照中国气象局党组的要求,全力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二、认真总结分析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全面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服务
  近年来,各级气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加大气象现代化建设力度,气象监测预报业务能力明显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逐步扩大,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应对重大气象灾害工作中,仍然存在气象预报准确率不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不畅、气象科普宣传不够等突出问题。当前正值主汛期,各级气象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办49号文件要求,强化对突发气象灾害的密切跟踪监测,认真做好对强台风、暴雨等灾害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对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工作,努力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着力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率和时效性。特别是要认真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坚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公益性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等多种方法,在第一时间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到群众手中,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因地制宜地解决好基层及偏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不畅的问题,最大程度地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三、加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科普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气象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导向的作用,加强与当地政府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联系,进一步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新闻采访等管理办法,做好对专家和工作人员的新闻宣传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记者采访的技巧水平,不断提高应对危机事件的处置能力,为气象防灾减灾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建立良好的战略协作关系,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的信息发布与传播优势,以第一时间权威发布气象灾害信息为前提,努力做好向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要按照国办49号文件要求,通过新闻媒体、科普教材、影视短片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台风、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气象局
                          二○○七年八月十九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07年2月26日

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城市绿地建设成果,保证养护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主城区内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附属绿地等。
第三条 徐州市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绿化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法加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市管绿地专指云龙湖风景区及其周边道路绿化、迎宾大道、“三场两路”(彭城广场、淮海广场、人民广场及淮海路、中山路)、滨湖绿地、市属公园、迎宾游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绿地,由市级负责养护管理。
(二)区管绿地包括辖区内的道路绿化、区属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区级负责养护管理。
(三)条管绿地包括市水利、交通等部门各自负责管辖地段范围内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
(四)自管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由该居住区责任管理单位及绿地权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所在辖区园林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和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按照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等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当年绿地养护管理的总量等资料编制本级绿地养护经费计划,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新增绿地,养护期满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移交到绿地所在区进行养护管理。
城市重要道路、地段和区域新增的公共绿地,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纳入市管绿地,移交市园林局或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养护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费用标准由市财政局、园林局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九条 绿地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确定绿地管养公司。
未取得绿化公司资质的公司,不得从事绿化建设和管护活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园林局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管理效果的检查、考核与评比。
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化考核体系和绿化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级政府、市有关责任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和目标管理体系,对绿化管理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毁绿案件的区及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奖励资金,对完成年度绿地养护管理目标的予以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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