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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50:00  浏览:9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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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4号

公安部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4号


1994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现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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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简称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京经营音像制品以及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和营业性录像放映。
第三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的音像制品管理;各区、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区、县的音像制品管理。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广播电视部门进行音像制品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经营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复录生产,市属单位必须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核报广播电视部批准;中央在京单位须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核报广播电视部批准,并向市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五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批准经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生产业务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销售音像制品的单位,也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生产和销
售业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自录的音像资料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音像节目带,不经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发行,不得作为商品销售。
第七条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对产品的内容负责,出版录音制品的样品和录像制品的目录,应报市广播电视局备查。
第八条 音像制品必须注明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的名称。任何单位均不得经销未注明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
第九条 音像制品复录生产单位应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建立固定的加工关系。未经原出版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均不得复录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出售。
第十条 音像制品的进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以录制文艺节目为专业的录音制品出版单位,购买外商的版权、母带或与外商合作出版录音制品以及组织外中演员、港澳和台湾演员录音,出版录音制品,必须报广播电视部批准,并向市广播电视局备案。
邀请外国演员、港澳和台湾演员作舞台演出和电视、广播演出的单位,出版演出节目的录音制品,应委托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家局一九八四年联合颁发的《关于营业性录像放映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音像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录音录像设备、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制作、销售、播放内容反动、淫秽音像制品的,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5月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治理“三乱”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治理“三乱”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司(局)室、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0〕16号文件提出的任务、要求和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关于1992年全国治理“三乱”工作安排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机关和系统的具体情况,经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研究,现将当前治理“三乱”工作的安排
意见通知如下:
一、局治理“三乱”办公室要继续与全国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加强联系,促使其对我局申报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早核定,尽快予以公布;同时注意搜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性收费项目审定的公告,以便掌握情况。
二、为了巩固前一阶段治理成果,从现在开始,局机关负有执收、执罚任务的司(局)室,要进行整章建制,对执收、执罚环节制定和完善监督制约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有效防止出现“三乱”;同时要按司局对口,对系统内的执收、执罚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帮助他们完善
各种监督体系,依法行政,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置于广大群众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三、三月份局机关办公室要对财务上收费、罚款金额帐目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主要检查有无任意截留应上交财政的规费、罚没款和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并将检查结果向局领导小组汇报。
四、四月份,在局机关全体干部中开展一次重新学习中共中央〔1990〕16号文件的活动(半天)。在学习的基础上,检查本单位是否还有遗漏未审核处理的项目和重要问题,如有要及时补报。
五、搞好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治理“三乱”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从较深层次分析“三乱”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由局领导小组提出调研课题与要求,局治理“三乱”办公室协同有关司(局)室完成。
六、治理“三乱”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治理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局领导小组将研究建议把目前临时集中治理的做法转为有关职能部门的经常性工作。
七、治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局领导小组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写出一年多来治理“三乱”工作的总结报告。
各司(局)室及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本通知各项安排中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如制定规章、下发通知、召开专题研讨会等,请抄送或告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加强联系,掌握情况,向上级反映。



199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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