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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19:52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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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1998年2月6日,铁道部


一、为加强路风建设,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维护路风路誉,遏制路风问题的发生,促进铁路路风不断好转,制订本办法。
二、路风通报的内容
1、路风建设先进典型事迹,维护路风路誉的好人好事;
2、查实处理的典型路风事件;
3、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影响较大的路风问题;
4、路风问题频发,批评投诉居高不下,连续两个季度投诉率排全路首位;
5、对路风建设的某件、某方面事项或某一时期、诸方面情况的概括分析;
6、其他有必要通报的事项。
三、路风通报的形式:
1、文件。多为内容重要,篇幅较长,时效要求不强的通报,以事项性、表扬性通报为主。以局文形式发布。
2、电报。限于篇幅短,时效要求强的通报,多用于批评性通报。以部电或局电形式发布。
3、领导在会议上讲话。
四、路风通报要材料典型,内容真实,观点鲜明,结论正确,表述准确,文字简练。
五、对需反馈结果的通报,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迅速处理,在一个月内反馈结果,不得敷衍拖拉。
六、凡被部通报的,各铁路局必须做出定性处理,并对当事单位或部门进行路风建设奖惩考核,记入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
七、路风通报发放范围:
文件形式通报发至各铁路局。
电报形式通报发至各铁路局、分局,传达到客货运输窗口单位全体职工。
八、各铁路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办法。


铁路治〔1998〕6号

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注:《办法》包含的9个文件可单独引用,如“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治〔1998〕6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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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2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活动,惩罚赌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任何公民均有权对赌博活动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三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赢进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没收、追缴。因赌博输欠的赌债,或在赌博场所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在公共场所设摊赌博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变相赌博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在赌博场所抢夺赌资或其他财物,情节较轻的;
(四)利用各种赌具多次进行诈骗,数额不大的;
(五)在公共场所设摊赌博,扰乱公共秩序,屡教不改的;
(六)因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或者因赌博被判刑、劳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又进行赌博的。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在赌博活动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赌博行为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均应教育干部、职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制止本单位干部、职工赌博。
对赌博活动严重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提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放任、纵容赌博活动的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于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公安、司法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停止赌博活动,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者,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9年1月28日

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总结了二十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经验,阐明了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提出了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是动员全党、全社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些都对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类犯罪活动,加强执法监督,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充分认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大意义,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为搞好国有企业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认真总结经验,坚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准确理解服务内容,正确把握服务方向。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树立与依法治国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执法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开拓创新。要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尊重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首创精神。


二、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深挖“蛀虫”,积极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诈骗国有资产等经济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哄抢、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等犯罪活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严肃查办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对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导致枉法裁判的,依法提出抗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侵害国有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枉法追诉、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国有企业人员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


四、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办案和执法监督,认真分析研究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强化基础工作,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范和减少犯罪。以案释法,加强在国有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热情提供法律咨询,增强国有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帮助国有企业人员用法律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深入到案件多发行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多种形式的预防工作,不断探索在国有企业加强犯罪预防的新途径、新方法。对国有企业的发案特点、规律和趋势等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充分发挥参谋作用,推动预防犯罪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认真受理、接待、依法处理国有企业人员的来信来访。积极参加对治安混乱的企业周边地区的重点整治活动,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五、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查办涉及国有企业的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确保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要依法保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获得的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各种报酬。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以及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掌握政策,严格区分改革进程中发生的失误与违法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慎重处理。对查明确属受错告、诬告的国有企业人员,要及时澄清是非,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诬告、陷害者,要依法追究。


六、严明办案纪律,坚持文明执法。严格遵守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和其他办案纪律,认真落实“检务公开”的规定,严禁利用检察职权吃拿卡要。要秉公办案,文明执法。在办案工作中,要注意维护国有企业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查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通报,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对国有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法,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对决定撤案和不起诉的案件,要做好后续工作。在查办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案件时,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的稳定。


七、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策法律水平。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倾听企业呼声,深入了解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国有企业的规律性认识,认真研究解决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以及企业内部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等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拓宽服务途径,扩大服务效果。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的全局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搞好组织协调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周密组织和部署,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和检察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推广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新鲜经验,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新形势下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积极行动起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恪尽职守,扎实工作,落实责任,真抓实干,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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