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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打击反洗钱执法力度/刘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35:42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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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打击反洗钱执法力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一、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
  针对洗钱犯罪的隐藏性、复杂性和手段的高度专业化,单靠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手段已经完全不能胜任当今社会反洗钱工作的需要,需要反洗钱部门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机构。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设有反洗钱专门机构,如:美国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英国的金融特遣队、澳大利亚的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国际上先进的反洗钱经验表明,设立反洗钱的专门机构有利于跟踪洗钱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对策,培养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为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设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措施相适应,公安机关应当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并派员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联合办公,及时发现和掌握洗钱的犯罪信息,并进行跟踪和侦查,从而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
  二、加强反洗钱的侦查协作
  第一、加强反洗钱查部门之间以及反洗钱侦查部门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
  洗钱罪在刑法中被归入妨害金融管理秩序一节中,在管辖上应归属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但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而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主要是国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国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中绝大部分按〈刑法〉第93条的规定按国家工作人员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洗钱的行为,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对于洗钱犯罪的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一般情况下,对于洗钱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先予以受理,发现涉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应移送检察机关侦查,或双方各自分工侦查,一并起诉。由于洗钱犯罪法定的四种上游犯罪分别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辑毒部门、海关辑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要是今后把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也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查机关。各侦查机关应形成合力,努力避免各单位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各自为战,甚至放任不属自已管辖的洗钱犯罪行为。为了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海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制定反洗钱方案,各单位在侦查中一旦发现有洗钱重大嫌疑的,立即与反洗钱部门联系,切实防止因案件的不同管辖分工而放纵了洗钱犯罪分子。
  第二、加大反洗钱侦查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
  针对洗钱活动多利用金融机构进行的特点,反洗钱侦查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属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制定金融部门反洗钱措施,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加大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信息的控制。同时,应积极与反洗钱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与反洗钱侦查机关之间建立反洗钱犯罪的信息总网,建立洗钱犯罪信息交流制度,用先进的电脑网络技术来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与此同时,反洗钱侦查部门要改变被动受理金融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向金融监管部门了解反洗钱动态,并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反洗钱部门联合办公。只有与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反洗钱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第三、加强跨区域洗钱犯罪的侦查协作
  由于洗钱犯罪分子经常将违法资金不断转移来妨碍侦查,而这些资金的频繁转移往往是跨区域进行,为查清该违法资金的去向,必须得到各地侦查部门的配合。同时,洗钱行为和上游犯罪经常不在同一个区域,为了查明洗钱分子所清洗的资金为法定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必须到上游犯罪所在地查明上游犯罪的性质,这就要求两地的侦查部门加强合作,互相配合。随着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等在国际金融系统中的运用,使资金的运转更为迅速,电子资金划拨也使得巨额的非法资金在全世界的快速清洗成为可能。在电子资金划拨的情况下,洗钱者可以更方便地在一国境内实现犯罪资金在不同国家清洗的跨国洗钱活动。而一般来说,一国对放置在他国银行的资金是鞭长莫及的,即使一国对产生犯罪收益的该项犯罪或从事该项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有管辖权,一国对境外的外国银行也难有管辖权,如果没有他国的合作,一国不仅难以追踪在他国转移的犯罪收益的线索,而且也难以对这些资金进行扣押和没收。因此,我国应积极地吸收国外先进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完善反洗钱刑事及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使之便于实际操作。为了更好的与其它国家开展反洗钱协作,必须积极与其它国家缔结多边或双边反洗钱国际条约,尽快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亚太反洗钱小组“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使我国在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中,能够与其他国家在识别、没收犯罪收益,引渡洗钱犯罪分子以及证据收集等方面互相协作,这样才能有效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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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加快改革,优化经营主体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格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大型专业工程公司走向国际市场,现就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资格条件及进一步加强对外经企业的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设计院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三)外经窗口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申请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外经公司子公司
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七)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八)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加强对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管理
(一)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获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不服从外经贸主管部门、商会、协会和驻外机构协调;
3.承揽到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勘测项目后,不参与投资和管理,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不顾自身条件和实力,对外盲目承揽项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5.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1—3年。
6.不服从或逃避国家监管,违反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的行政处罚:
1.连续三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以排挤我国其它经营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签订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合同,或在业主(中介机构、雇主)已与国内其它经营者签订合同后降低报价;
3.擅自进入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4.承揽到对外承包劳务项目后因不参与管理或管理不善对外造成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
5.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扰乱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对国家、企业或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6.假冒或擅自使用国内其它经营者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境外经营者提供虚假资质、资格证明或材料;
7.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
8.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1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20%的。
(三)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1.在经营活动中严重损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2.严重扰乱对外承包劳务经营秩序;
3.严重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
4.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2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50%的;
5.与外商签订虚假合同蒙骗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
(四)经审查,确已丧失经营能力的公司,注销其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五)已获得外经权的企业,通过改制改组要求划转经营权的,须先期落实其所借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的债务责任,否则不予批准。
特此通知。


日照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 58 号


《日照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2月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效为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日照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加快生态建市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对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义务植树的领导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城市义务植树的领导工作,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林业、城市绿化、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物价、工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义务植树劳动;在校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农村居民义务植树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照县(区)绿化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实施。
个体工商户(责任人按每户1人计算)、无就业单位居民等,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责任人进行调查摸底、统计管理。
第五条 每年3月为全市义务植树集中活动月。
第六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等,编制年度义务植树实施计划,确定年度义务植树具体数量、用地、时间等,经绿化委员会批准下达各县(区)和市直各责任单位实施。
第七条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宜林荒山荒滩、沿海、河流、道路、农田林网、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村镇驻地、生态公益林建设等。
市直和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开发区义务植树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地和河山、丝山、奎山、阿掖山等作为绿化重点,安排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加快生态城市建设。
第八条 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大中专院校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对所负责的义务植树责任人进行统计,于每年11月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责任人总数和义务植树劳动方式等。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情况,建立义务植树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对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单位义务植树责任人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的统计数据确定其义务植树责任人总数。
第九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义务植树计划和各责任单位责任人总数,于每年2月份向各责任单位下达义务植树任务书,任务书主要包括义务植树时间、地点、任务量等。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可以选择适当地块,为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设置责任单位标志牌,保持义务植树活动相对稳定,逐步实现义务植树基地化。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任务,绿化委员会应当与城市绿化委员会衔接,由城市绿化委员会具体负责任务的安排。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本单位责任人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林业、城市绿化等部门应当对各责任单位义务植树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个体工商户、无就业单位居民等其他责任人的义务植树任务应当具体到个人,下达方式和义务劳动组织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单位庭院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造林计划内的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完成任务。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任务的安排,因地、因人制宜,灵活多样,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形式之一:
(一)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包栽包活;
(二)每人每年完成相当于2个工作日的挖坑、育苗、整地、管护、种草、栽花等绿化任务;
(三)每人每年完成2个工作日的其他有关义务植树的劳动。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需要的苗木由林地使用者或管理者负责提供。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准备。
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木所有权归使用或者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以协议或者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所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确保成活。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次年进行检查,凡成活率达不到85%的,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林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各承担50%进行补植。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每年1月底以前向负责安排义务植树任务的绿化委员会或者城市绿化委员会写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缴纳绿化费代替义务植树劳动。
未参加年度义务植树活动的责任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义务植树责任人总数缴纳绿化费。
未参加年度义务植树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缴纳绿化费。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及无固定收入的在校学生、社会福利单位职工等人员免予缴纳绿化费。
在异地履行义务植树劳动的,凭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再承担当地的义务植树任务,不缴纳绿化费。
第十六条 绿化费由负责安排义务植树任务的绿化委员会或者城市绿化委员会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绿化委员会和城市绿化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绿化费。
绿化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交入国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和个人的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全省、全国的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
(二)为义务植树无偿提供资金、种苗等贡献突出的;
(三)在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和宣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八条 义务植树责任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补植或者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社区内居民履行义务植树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者拒不缴纳绿化费的,由绿化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组织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及挤占、挪用、截留绿化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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