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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朱龙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28:52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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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

朱龙岗


  鲁迅说,真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当前时局固有不尽人意之处,但逃避与堕落都不是出路,唯一的途径是直面现实,分析现实,提出问题,解答问题。

  中国当前最大的现实是什么?

  中国被全盘西化了,从骨子里下意识向西方低头了。中国低头的最突出表现是创造力的缺失,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上拿来主义盛行,中国人有创造力,但中国没有创造力。

  为何中国没有创造力?

  从客观上来说,满清故步自封,自我阻碍,缺乏创造的动力;民国动乱,朝纲废弛,没有发展创造力的环境;建国后改革开放前,创造力有了很大提到,但不民主的政权使得一切唯领导人之言是瞻,创造力畸形发展并被无限幻化,典型是“大放卫星”;改革开放后,国人被饿怕了,矫枉过正,一味强调发展生产力,忽略了创造力。

  从主观上来看,创造力的缺乏缘于国人心中深深的自卑感,这种自卑感在满清的时候主要表现为对西方文明恐惧感,民国至改革开放前则夹杂着三分恐惧、七分崇拜,现在则完全是崇拜,甚至把它正当化了。看看图书馆的现当代书籍,学校设置的课程,有多少不是介绍的西方文明?看看我们日常生活接触的事物,汽车、衣服、电视、手机、电脑,甚至建筑物的外观,有多少不是西方的舶来品?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国人日日与西方文明耳濡目染,缺什么就从西方拿什么,像一个不能断奶的婴儿,唯独忘掉了自己的尊严与价值,心甘情愿充当西方的劳动力与产品倾销地。应当看到,自卑感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国人的不自信,一个对自己都不自信的国家,又谈何创造?

  怎样才能提高创造力?

  前面已提到,中国人并不缺乏创造力,而是要么创造力被压抑住了,要么将创造力用到其他地方。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一)找出到底是什么东西压制了创造力;(二)将中国人的创造力用到该创新的地方。

  针对第一点,有人说不民主的政权阻碍了创造力,但苏俄的极权并没有阻碍其创造力的发展,看来创造力不一定与政权性质有关系,创造力与一个民族的自信或血性有深深的因缘。什么压制了中国的创造力?不是政治的不民主,不是经济的落后,不是传统文化的衰微,而是一个民族长期寄生于西方导致的民族自信感的丧失。这表现在,自然科学着重对西方学术成果吸收引用,忽视国内基础科学的研究创新;社会科学上,缺乏实证研究的精神,学者急功近利与社会现实隔离太远。要创新,就要毅然与西方文明断奶,多拿出点真正令国人引以为豪的东西,而不是钻到旧纸堆与废墟中才能找到民族自信。

  第二点,中国人有一种创造力是世无伦比的,那就是"关系",但这种关系只会增加交易成本,与真正的创造力并无实益。此外,改革开放以来,一味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忽略了创造力,由于大部分生产力需要靠制造型企业产生,中国沦为世界的加工厂也是必然。如果以创造力立足的话,虽然中国不一定能取得倍速的经济增长,但依中国巨大的脑力资源与市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世界领先地位还是有可能的。由于创造力的附加值与生命周期要比生产力的更大、更长,国人生活水平将得到稳定增长,而不像当前这样受制于世界市场。

  总之,以生产力作为发展动力的模式是不稳定、低层次的,中国当前及以后的发展应围绕创造力进行,使创造力不再是几个个人、几个分散的研究机构的事情,而应是大部分人与机构参与的、成产业化体系化的世纪工程。在奥巴马政府的新政中,环境与新能源政策成为美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其实质是依创造力而非制造业立国。同美国新政相比,中国的四万亿又有多少投入到创造力中?多乎哉?不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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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问题的批复

1979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你院、局(79)新法发字52号、新检三字(79)21号、新公劳(79)55号请示收悉。你们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4月16日《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中,提出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是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还是按减为有期徒刑后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来考虑假释或提前释放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考虑是否可以假释或提前释放。至于联合通知中提到的提前释放的办法,由于刑法无此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刑法生效施行后,即不应再行使用。
此复


权利在利益博弈中受限

  杨 涛


近来,围绕着北京对燃放烟花爆竹是完全放开还是禁止、限制,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话题。《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近日上网征集意见,网友共对草案发表意见969条,其中反对“解禁”的约占50%;明确赞成解禁的共有290条,约占30%;其余没有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
《新京报》于6月2日发表社论认为,政府无须代替公民做选择,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法令,防止爆竹开禁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至于爆竹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制定规则,让公民相互博弈,通过社区自决来解决。但旋即有人于6月4日发表文章反驳认为,禁放如果真要变限放,就必须认真考虑到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利,而这些人的权利———不管是50%,还是更多的比例,都应被尊重。即便在春节期间喜欢清静的只是少数人,他们的权利一样不能基于某种民主形式而被看似公正地剥夺。权利,社区不可自决。以多数人对噪音的喜爱去侵害少数人对清静的喜爱,难道就是正当的?
看来,权利与权利之间,如何达到平衡,用什么程序来决定这种平衡的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确存在很大的争议。
依照自然法的思想,人生而自由,权利与生俱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主张“放”的人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而主张禁或限的人有保证自己安全和安宁的权利。但是,如果人人都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或者说人人都不承担一定的义务保证他人的权利的实现,那就会陷入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或者洛克所说的人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实际上也就等于人人都没有权利。因此,为了避免人人在权利的争议中毁灭,那么人人都交出一部份权利,组成政府,由政府通过立法程序来决定权利的配置与界限。这种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不能说准确地反映了历史上政府形成的实际情形,但是,用它来解释权利必须受限的正当性、合法性却有相当的说服力。
然而,就是在立法程序中,仍然对于权利的配置存在很大的争议,谁能说主张放的权利就一定高于禁和限的权利,或者相反呢?人类不能在议会的无休止争议中灭亡,就必须确定一个规则,这个规则便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规则,这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源。但是,诸如纳粹德国那样的事例告诉我们,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制度下,也会产生如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民主不是最优的选择,只是一种次优的选择,因此,民主需要法治的制衡,现代社会主要依靠了二种手段:一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一些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容剥夺以及一些基本原则不能违反,那怕是多数人的决定,因为按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人们在缔结契约时并没有将这些权利交出,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生存权等;另一种就是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为某些立法因为不合理、不合法、不具有正当性而宣告违宪从而归于无效。
因此,除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外,人类大多数权利都是在立法这种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民主程序中,经过博弈、协商、妥协等过程被明确或受到限制、禁止,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但是,在表面的权利博弈中,其实深层次的就是利益的博弈。权利与法律的生成正如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德认为那样,首要的问题是承认某一种需求??承认和保障各种利益,。然后,在罗列各种法律将保障的需求或利益之后,人们要评价、选择将要得到承认的那些利益,并在考虑利益之间互相影响的前提下,决定特殊利益的限度,最后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以及通过实施给予确切的保障。
现在的问题是,立法在利益博弈中,除了不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外,还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才不至于认为违宪、或者被司法机关宣布无效或人们会认为不合理、不正当呢?是立法者中简单的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吗?如果在立法者中恰恰有大多数人喜欢燃放烟花爆竹,那么他们能作出在任何地方都允许燃放的决定,从而不顾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吗?在这里,笔者认为不妨引入经济学的观点,那就是社会效用最大化原则,所谓效用就是某种利益给人带来的满足程度,就燃放烟花爆竹来说,大多数人在危险场合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效用可能远远不及这里财产、人身安全应当到保护的效用,因而,总体社会效用小,这种多数人的愿意就不合理,不能视为具有正当性,因而应当予以禁止。因此,立法者在利益博弈中,在遵循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程序原则的同时,首先必须考虑到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其次,就必须考虑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法律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笔者承认,这种观点带有功利主义的痕迹,但是,至少是我们现实立法中一个可行的办法。
回到我们刚才的“放”与“限、禁”的问题的讨论中,主张有限度地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利益诉求,但是在“放”中,要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是人们的共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规定有限度地放开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规定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交通枢纽、党政机关驻地、军事要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的、危险性的、公众聚集重点场所周边,仍将设定为禁止燃放。此外,还对如何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品种规格以及烟花爆竹的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草案这些规定符合民主的原则,也符合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但在反对“解禁”的约占50%的情形下,政府还无法权衡各个更为细小的群体的利益,无法判断在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上如何使整个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情形下,为在更大程度上贯彻民主思想与社会效用最大化原则,政府不妨放开一定的权限,让更细小的群体,如社区进行自决,是一条比较好的思路。
反对由社区自决燃放烟花爆竹的人认为,春节期间喜欢清静的就是只有少数人,他们的权利一样不能基于某种民主形式而被看似公正地剥夺。但是,当这种民主程序没有剥夺人的基本权利,符合了社会效用最大化,何来不正当性,难道少数人喜欢清静的权利就可以阻止多数人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实现吗?
因此,关键不在于反对社区自决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而是在于更高的立法者(如果把社区自决也称之为立法的话)如人大(他们往往比社区有更多的理性和更全面的考虑)要从社会效用最大化的角度,给社区自决权预先设置若干限制,因为,在某一社区少数人的利益放在整个社会背景下,可能就是社会效用更大;或者就是在某一社区少数人的利益总体社会效用也要超过社区多数人的社会效用,但社区简单的多数人决定的民主原则无法保证这一点的实现。这些限制包括禁放的时间、地点、禁放的品种(包括社区禁放的时间、地点)等等,在有限制的自决权下,是否燃放,由社区通过民主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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