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抵债资产处置邀请招标法律文书/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41:27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抵债资产处置邀请招标法律文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邀请招标通知书

  x农信抵处招通字[200x]第 号

  依据xx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我社依法取得xxx市xx石化燃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加快信用社资金周转,现公开招标对该公司资产对外出租,根据你(单位)的意向,特邀请你单位于2003年7月15日上午8:30在联社二楼会议室参与竞标。


  二○○x年七月x日

   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

  主任委员:赵xx(联社副主任)
  委员:栗xx(联社资产经营管理部主任)
  马xx(联社稽核科科长)
   郑xx(联社财会科科长)
葛xx(联社资产管理部副主任)
李xx(联社资产管理部副主任)
  张xx(联社资产管理部副主任)

  邀请招标会议议程
  (200x年7月x日)

  时间:200x年7月15日上午8:30分
  地点:xx县农村信用联社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联社资产经营管理部主任栗xx
  参加人员:评标委员会委员、竞标人及工作人员

  一、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宣布邀请招标工作规则;
  三、竞标人递交投标书、抽签确定宣读投标书顺序;
  四、竞标人宣读投标书;
  五、评标委员会对竞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评议及表决;
  六、宣布中标结果;
  七、退还未中标竞标人的竞标保证金;
  八、宣布邀请投标会议结束。

  邀请招标工作规则
  (200x年7月x日)

  为做好原xxx市xx石化燃料有限公司资产出租邀请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整个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本工作规则对本单位、评标委员会及竞标人均有约束力。
  二、本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所有竞标人公平对待,采取统一标准对竞标书进行评定。
  三、为确保招标工作的严肃性,每个竞标人必须在200x年7月12日18:00时前向联社缴纳竞标保证金5000元;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其竞标将不被接受。
  四、为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投标书一式两份由竞标人密封,在竞标当日递交,一份交评标委员会,一份由竞标人在竞标会议上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宣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3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3月6日)

决定任命:
钱之光、刘澜波、李强、曾生为国务院顾问;
杜星垣为国务院秘书长;
耿飚副总理兼任国防部部长;
袁宝华为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韩光为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
黄镇为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
陈慕华副总理兼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林乎加为农业部部长;
饶斌为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
康世恩副总理兼任石油工业部部长;
李鹏为电力工业部部长;
郝建秀为纺织工业部部长;
彭德清为交通部部长;
文敏生为邮电部部长。
决定免去:
姬鹏飞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
徐向前的国防部部长职务;
康世恩的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谷牧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霍士廉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周子键的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刘澜波的电力工业部部长职务;
钱之光的纺织工业部部长职务;
曾生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王子纲的邮电部部长职务;
焦若愚的第八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梁灵光的轻工业部部长职务;
黄镇的文化部部长职务。
批准任命:
赵一德、郑士鲁、陈质文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永义、赵一德、郑士鲁、陈质文、张学XUN、朱利农、夏季英、吴朴、朱进涛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魏彬、王振中、李岩(女)、齐景惠、刘奇光、黄松龄、何QIAN(女)、潘德怀(女)、王明昭、李文玉、金珂、李士芳、王鼎玉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方一臣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墨义、李同振、李克达、王臣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樊青典、张墨义、李同振、李克达、王臣、吴新国、徐道明、孟繁卿、李革、王石珍、刘桂枝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迎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维壁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于克法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5月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一、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二、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一)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二)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
(四)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三、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五、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一)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验箱、照相机以及为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二)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三)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四)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五)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六)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扩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者分别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