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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不可取/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3:06  浏览:9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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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不可取

杨涛

武汉市委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引入了鼓励、淘汰、惩戒机制。例如,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者,将根据提前退休时间增加1档至3档的工资。此外,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年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新京报》11月22日)
对于这么一个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的出台,我不知道武汉市委市政府在通过它之时,有无得到人大的批准,有无征求公众的意见。但是,从法治的角度和经济的原理来说,采取优惠条件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并不合理和妥当。
公务员的工资是依靠国家税收来支撑,而税收取之于民,因而,行政是有成本的,同时也是要算经济帐的,只有这样进行成本核算才能体现权力为民所有,对民负责。那么,一个公务员就只能在其完成了对政府的服务年限,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后才能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退休工资。如果一个公务员仅仅是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年龄较大就拿到了本不该得到的补偿金、退休工资,那就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最终让纳税人承担了额外负担。
一个可能为这种措施辩护的理由是,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这种理由是非常荒唐的,政府自身并不能创造社会资源,政府是提供行政服务来换得纳税人的税收来维持自身运转,在政府的行政服务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却要多支付开支来运转,这多出的开支最终又由纳税人来承担。那么,这样的就业机会的扩大对社会来说是一种破坏,因为社会负担的加重妨碍了社会创造扩大就业机会的能力。
另一个可能为这种措施辩护的理由是,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有利于加快吐故纳新,新老交替。这种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行政工作需要一定年限和经验积累,新的公务员也需要老同事的传、帮、带,因而无论是有一定工作年限的公务员辞职还是年龄较大的公务员提前退休,都是对政府付出的培养成本浪费。即使是特殊岗位或特殊人员确实需要更多的年轻人,也必须经过认真细致的论证后实事求是制定退休的年龄,而不是简单地都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了事。
反而,笔者担心的是,这样一个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措施,它有可能在掩饰了两个重大问题。
一个是公务员进口泛滥得不到控制的问题。为什么要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恐怕是要空出位置来满足源源不断涌进而入的人员。这些人员有的是正常招考、招聘进来的,还有许多是通过各种关系进入的,而后者本身并不符合规定也不可能有多余的编制,但是因为现行制度下无法进行控制,就只能通过让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空出位置来满足他们。
另一个是公务员出口无法畅通的问题。武汉市委市政府对于公务员的淘汰制度也作了规定,试用期不合格、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竞岗落岗者等,将进行淘汰;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辞退。但是,也许这种出口畅通在实际运作中也许根本就没有这么简单,也就只好用优厚的待遇来让他们出去。即使措施的制定者没有这种想法,但有了这样的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单位领导也不会得罪人,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务员,鼓动他们提前退休、辞职了事,政府的钱、纳税人的钱给领导做了人情。
进口失控,不该进来的人进来了,出口不畅,该出去的人出不了。于是,政府拿着求着纳税人的钱这些“大爷”们早点出去,政府财政支出的雪球越滚越大,民众负担越来越重,就有更多的人削尖脑袋要到政府机关来,形成一个“怪圈”。笔者曾见过一个县公务员是轮流上半年的班,但是在政府鼓励一些人提前退休后,更多的人通过关系又塞了进来,这让当初准备付出代价来换取减员增效的措施制定者始料不及。
看看民营企业中不分年龄勤奋工作的面貌,再看到机关无所事事的样子,我们也许到了好好给政府行政算算成本帐的时候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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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2〕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工作的需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科技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各地方科技厅(科委)将《若干意见》转发到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

附件: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是科技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时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扩大消费市场、拉动内需、提高综合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科技工作的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和对外经济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特征,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新时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的形势,因势利导,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职能也将随之发生变化,由过去直接管理经济与投资经济向宏观调控市场、发展公共事业转变,财政投入的重点将逐步转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因此,切实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是体现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事业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检验各级政府及科技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3.新时期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的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发挥政府在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点围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调整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科技自身能力建设等问题开展工作,为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社会发展问题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4.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按照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方式积极推动。要紧紧围绕人口与健康、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生态整治、防灾减灾、社会安全保障、人居环境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事业等领域,以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等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为目标,要把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集成和产业化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加强基础性科技工作、基础研究和试验
示范等方面工作,以全面提高我国社会发展科技的整体水平。
5.切实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和《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精神,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科技规划。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新形势的需要,加大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落实《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和《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精神,制定相应的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纳入地方、行业科技计划以及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形成国家、行业、地方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计划体系。
6.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管理与领导。科技部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建立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定期交流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国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会议;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领导,充实管理力量,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探索新的机制与工作方式,推动行业与地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有机结合,鼓励行业的科技资源参与地方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社会发展科技工作。
7.加大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科技投入。"十五"期间,国家对社会发展科技的投入已有大幅度增加,国家级科技计划用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经费将在"九五"基础上增加1.5倍,今后将继续加大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要调整科技投入的结构,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会发展科技经费在整个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推动金融机构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有效结合,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元化的社会发展科技投入体系。
8.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相关科技产业的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相关产业方面的项目,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成果的产业化;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通过建立和完善一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产业基地等措施,促进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标准、专利、人才和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力度,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新药创制、环保产业和住宅产业等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9.切实加强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的紧密结合与合作。积极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切实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地方科技计划的结合。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重点选择地方政府和群众关心的重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科技部将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评审后列入国家相关计划。国家科技计划中属于解决地方问题的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要立足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以地方管理为主;对于具有全局性的重大科技项目,要整合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共同推进。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地方组织相关科技力量,通过竞争更多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中的作用。
10.加强合作,共同解决社会发展相关行业重大科技问题。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推进行业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推动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行业计划的紧密结合,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的选择、重大项目的遴选,要充分听取和吸收行业科技部门的意见,要与行业的重大技术需求和行业重大项目紧密结合。对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社会发展科技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集成各方科技资源,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共同组织实施国家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项目。
11.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机构改革。按照国家对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分类改革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机构的改革和转制,加大对公益性院所改革的力度。在计划立项等方面要加大对深化改革、加快转制的院所的支持力度;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强化国家重点实验室、监测台站和网络等社会发展保障能力和创新能力,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科研条件共建、共享体系,促进部门、行业和地方之间的科技资源共享。
12.抓住有利时机,推动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人口、资源、环境等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热点问题很多,具有广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潜力,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通过项目融资、专项贷款、无偿援助、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在更高的起点参与国际科技竞争;充分利用清洁生产发展机制等渠道,加强双边科技合作,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引进技术与资金;努力争取各有关国际组织在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加强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能力建设;创造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开展合作研究,转让先进的技术、先进设备和管理经验。积极吸收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参与环境保护、国土整治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科技工作。
13.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政策环境,加强社会发展科技人才的培养。用足用好相关的人才政策,鼓励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竞争的新型机制,创造公平、宽松的学术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贯彻执行科技成果相关权益的政策规定,确保有关科技人员奖励措施的落实,重大项目实施同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密切结合。在稳定和提高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社会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充分重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管理、科技中介服务和科技产业等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大胆起用年轻优秀的科技人才,形成一批学科带头人和科研团队。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和聘用境外高级人才,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或进行不定期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市属勘察设计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我局会同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制定和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1994
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现行财会工作实际情况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单位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本制度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按月分期结算帐目,按季编制会计报表。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设派出机构、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位本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六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七条 会计记录使用中文。必须使用其它一种文字的,可与中文同时使用。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按照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对象,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符合有关各方了解行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方法前后期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在财务报告中对变动原因和变动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及时进行,不得脱节,不得延至后期或提前到前期。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五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六条 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合一致。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项目反映并在财务报告中重点说明。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按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2.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并以帐面余额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营业与非营业性进行分开明细核算。
应收帐款可按其年末余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财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分摊。
各种应收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算、催收、定期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存货是指单位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产品,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及各类料材、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核算应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价。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对发生的盘盈、盘亏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投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1.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2.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帐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单位对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股利,应记入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等。
1.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其它单位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单位帐面原价入帐。如其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原帐面价值,则按评估价值入帐。
4.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以固定资产原价加改扩建中全部支出减改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入帐。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7.单位应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8.购入的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9.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对所发生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对所发生的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入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单位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五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单位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应作为单位的开办费入帐。并在单位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尚未摊销的递延资产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预收勘察设计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住房周转金、其它应付款及预收款项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二十九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视同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五章 所 有 者 权 益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是单位投资人对本单位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单位投资人对单位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十一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单位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单位应当按股票面值入帐。
投入资本的形式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作价投资。
国家拨给单位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第三十二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第三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应按实际提取数记帐。
第三十四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单位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单位在提供勘察设计成果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勘察设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是工程勘察与设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包括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和岩土工程收入,四技活动收入及其它多种经营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及时入帐。
单位根据行业的特点分别不同情况,对成果已经提交、工程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等,视收入的实现确认营业收入。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一般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营业收入退回,营业收入折扣和营业收入折让,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当期发生的销售抵减项目,不论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发生的,都应抵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九条 各项营业收入应按勘察设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分别核算。同时经营几种基本业务的单位,应按每种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记帐。其它业务收入中占全部收入比重较大的应分别列示。
第四十条 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应与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按当期已实现的各种营业收入所计算的税金相对应。并将这些成本、税金、费用单独核算,在报表上单独反映,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七章 成 本 费 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为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和劳务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它支出记入经营成本。
为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和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记入经营成本。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包括由单位统一负担的单位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技术开发费、咨询费、董事会费、诉讼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税金以及按有关规定的其它费用。
销售费用包括: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单位负担的差旅费、广告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和其它经费。
财务费用包括:单位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于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待摊费用。采用定额成本或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合理计算成本差异并按月调整为实际成本。
单位必须分清各种业务成本的界限,分清各种产品成本、在产品成本和商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商品的成本。
第四十六条 应正确、按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各项目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八章 利 润
第四十七条 利润是单位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
2.投资净收益是指单位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3.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的余额。
第四十八条 当年实现的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如发生亏损,应按规定的程序弥补。未弥补部分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五十条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第九章 财 务 报 告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勘察设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它有关附表。
2.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勘察设计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3.损益表是反映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的项目,应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
4.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
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它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它用途,并分项列示。
单位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各项目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填写,采取前后两期对比方式填列,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时,应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要求调整上期数。
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三条 单位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情况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后与本单位报表一并报送。
合并报表时应注意抵消重复反映的数字和项目。
第五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与会计报表一并编制。主要说明的内容:
1.单位生产经营以及盈亏、利润分配情况;
2.资金增减与周转情况;
3.投资及股本结构与变动情况;
4.成本、费用及销售变动情况;
5.税金缴纳情况;
6.单位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变更事项;
7.其它财务处理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单位向外编制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钉成册,加盖公章,并经本单位法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年度会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年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二部分)

一、说 明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及以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编号,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填会计科目名称。
(四)各单位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规定已有明确列示以外,可根据各自需要自行决定。
附注:
1.有调剂外汇业务的单位,可以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统一核算的单位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单位,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序 | 编 | |序 | 编 | |序 | 编 |
| | 科目名称 | | | 科目名称 | | | 科目名称
号 | 号 | |号 | 号 | |号 | 号 |
--|----|------|--|----|--------|--|----|-------
| |一、资产类 | | |二、负债类 | | |四、成本类
1 |1101|现金 |23|2201|短期借款 |44|3401|勘察设计成本
2 |1102|银行存款 |24|2203|应付票据 |45|3421|其它业务支出
3 |1109|其它货币资金|25|2204|应付帐款 | | |
4 |1111|短期投资 |26|2206|预收帐款 | | |五、损益类
5 |1121|应收票据 |27|2207|预收勘察设计收入|46|3501|勘察设计收入
6 |1122|应收帐款 |28|2209|其它应付款 |47|3511|其它业务收入
| | | | | | | |
7 |1125|坏帐准备 |29|2211|应付工资 |48|3531|营业税金及附
| | | | | | | |加
8 |1126|预付帐款 |30|2214|应付福利费 |49|3541|销售费用
9 |1129|其它应收款 |31|2221|应交税金 |50|3542|管理费用
10|1133|材料 |32|2223|应付利润 |51|3543|财务费用
11|1135|低值易耗品 |33|2229|其它应交款 |52|3551|投资收益
12|1137|商品 |34|2231|预提费用 |53|3561|营业外收入
13|1139|委托加工物资|35|2241|住房周转金 |54|3562|营业外支出
14|1141|待摊费用 |36|2251|长期借款 | | |
15|1151|长期投资 |37|2261|应付债券 | | |
16|1161|固定资产 |38|2271|长期应付款 | | |
| | | | | | | |
17|1162|累计折旧 | | |三、所有者权益表| | |
| | | | | | | |
18|1163|固定资产清理|39|3301|实收资本 | | |
19|1165|在建工程 |40|3311|资本公积 | | |
20|1171|无形资产 |41|3313|盈余公积 | | |
21|1175|递延资产 |42|3321|本年利润 | | |
| | | | | | | |
| |待处理财产损| | | | | |
22|1181| |43|3322|利润分配 | | |
| |溢 | | | | | |
-----------------------------------------------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101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三)单位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它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102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款项。
(二)单位应按照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度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
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有外币存款业务的单位,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某种外币存款”两个明细科目。
(四)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109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其它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单位实际发生的其它货币资金支出,贷方核算实际转销的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发生的其它货币资金支出数。
(三)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存款的开户银行,本票、汇票的收款单位及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1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购入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单位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取得股票,如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宣告发放,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单位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股利,借记
“其它应收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单位收到发放的股利和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
单位转让、出售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它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1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结算各种业务而收到的各种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本科目之内。
(二)单位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按票面金额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按到期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
(三)单位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净额存入存款户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票据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帐“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申请贴现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各种应收票据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
逐笔注销。
第1122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帐款。
(二)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发生此类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等科目。
如果单位应收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本科目。
(三)应收帐款应由经手人员或经手单位负责收回。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按规定确认为坏帐时,经批准,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25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单位年度终了时,应根据“应收帐款”等科目的年末余额的1%提取,计算单位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单位于第一年提取坏帐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以后年度提取坏帐准备时,如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
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应提取的坏帐金额小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按规定确认为坏帐的,经批准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四)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应收帐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应收帐款”科目的减项反映。
第1126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帐款。
(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单位收到所购货物,应按全部货款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时,做相反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29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赔偿款等。
(二)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分类,按不同的债务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3科目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等实际成本。单位因受托加工而收到的原材料、零配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而在“3139科目”、“委托加工物资”中核算。
(二)单位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或分批实际等方法计算确定。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
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上述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计价方法,也适用于低值易耗品等,发出材料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的各种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核实处理。盘盈的材料,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等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盘亏或毁损的材料的核算,作为盘盈相反的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入帐。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单位,可增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135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品,如管理用具、办公用品、工具等。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和基建部门转入的低值易耗品都应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三)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次摊销的方法入帐。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其残值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摊销期一年以上),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值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137科目 商 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接受来料加工的代制品在生产过程结束验收后,同单位的商品,各种经销商品以及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和装配,就可以作价或与本单位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单位购入或生产完成并已通过验收的商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销售发生的商品,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月份终了,结转成本时,应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计算销售商
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商品,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商品盘盈、盘亏,应按实际成本和进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种类、名称、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139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交外单位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应付的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都应计入本科目的借方,并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实际成本和退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应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入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帐,记录发出物资的品名、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运杂费等,退回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的物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输费等。
第1141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预付保险金、预付租金、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二)单位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51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股票投资:单位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
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单位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单位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
,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其他投资:单位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1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单位应依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应分为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两大类,并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结合单位管理需要选择适合的分类方法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入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及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之和入帐。
5.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后入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其市场价格或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及捐赠时发生的费用之和入帐。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在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其资产的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单位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其帐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计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五)纳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建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所有权归承租单位。应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按固定资产的确认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单位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对其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2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按月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分别借记“勘察设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在月份内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计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扩充、翻新或技术改革等原因而调增原价的,应按调增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除以相应延长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如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不延长使用年限的,则应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163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上列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其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净损失则需区别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所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5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单位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预付工程款)、(未完工程支出)(工程物资)等明细科目,并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购入为工程用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领用时,借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四)单位进行工程所领用和发生的其它支出,借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贷记“材料”、“商品”、“应付工资”、“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五)单位出包工程,按合同规定付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也作以上同样分录。
(六)单位支付工程借款的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工程造价、借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借记“财务费
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同上等科目。用外币借款进行工程发生的汇兑差异也视同利息处理,如少付人民币时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七)工程完工办理决算,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自建工程,贷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出包工程、贷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工程)。
(八)本科目余额反映未完工程或虽已完工但未办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剩余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171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单位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三)单位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借记本科目,借记“实收资本”科目。单位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单位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1175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单位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办费)。
(三)单位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和修理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和“在建工程”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81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二)盘盈的各种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转销:
流动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残料价值、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材料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等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
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它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201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如属外汇借款,可在本科目下单设“外汇借款”明细核算。
(二)单位借入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三)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在明细科目下,再按借款种类和不同货币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2203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或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单位开出或承兑票据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票据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付票据到期支付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开出或承兑的应付票据如为带息票据,应于每月月终计算其应付
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应按该项应付票据的帐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已经计算入帐的应付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尚未计算入帐的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
票据期限不长、利息不大也可于到期支付利息时,一次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三)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204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发生应付帐款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时,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材票帐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206科目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有关单位预收的货款订金及预收工程款项。
(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收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应按销售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有关单位补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207科目 预收勘察设计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勘察设计定金等。
(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收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勘察设计收入实现,借记本科目,贷记“勘察设计收入”。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建设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209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缴纳税金、预收帐款、预收勘察设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金、应付赔偿费、应付工会经费等。
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第2211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二)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奖励津贴等制度、计算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全部在本月内支付,都应在本月内记入本科目。按规定应付职工的奖金、国家发放的物价补贴等,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三)单位应付的职工工资以及应付职工的上述各项补贴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工作部门、服务对象等进行分配,借记“勘察设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疗费、福利补助、离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设置明细帐,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4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的福利费。
(二)单位从成本中提取福利费时,借记“勘察设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或医院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其他给职工个人福利性支出及医务、福利人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21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交的各种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二)单位销售产品时应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的税金,也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其本科目。
单位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按月分摊,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它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予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位交纳所得税时,应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单位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交纳的各种税金(包括预交所得税),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单位与税务机关结算或结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分设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23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投资利润;单位与有合同或协议而联营,合作的单位应分得的利润。
(二)单位在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付利润。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单位名称,投资人姓名分户设置明细科目。
第2229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应上交款项,如应交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附加费上交管理费等。
(二)单位计算出应交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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